湖南省工业能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2026-04-24  |  来源: 信用中国  |  专栏:省外政策  |  浏览量:


    第一条 为完善招标投标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推进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湘发改法规规〔2025521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试行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工业能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投标的企业开展工业能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以及发布和使用信用评价结果适用本办法。根据本办法作出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办法》B1 行业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中的“工业能源行业综合信用评价得分”,按该办法规定的权重计入投标人信用评价总分。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能源局负责信用评价的政策制定、结果发布以及管理,市县工业能源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工业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根据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信用评价是指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和方法,对相关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给予企业履约守信状况的综合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

第四条 信用评价以自 2024 年度以来在湖南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工业能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业绩的企业为对象,按照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计算得分。

第五条 信用评价依托“信用湖南”一体化平台开展,通过与省大数据总枢纽、信用能源网站、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平台等互联互通,归集纳入评价范畴的各投标企业信用信息,开展信用评价打分,生成信用评价结果。

第六条 信用评价实行每季度一评、动态管理,信用评价系统于每季度末月 1 0:00,根据所收集数据计算各投标企业信用评价分数,于当日 9:00 在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交易服务平台”)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 3 个工作日。完成公示后,正式评价结果于每季度末月25 日前正式对外发布,并推送至湖南省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系统,下季度首月 1 00:00 正式启用。首次信用评价结果计算、公示及启用时间由省发展改革委另行通知。

第七条 信用评价对象对信用信息进行申诉,应当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向产生该信用信息的有关部门提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信用评价对象认为信用评价系统存在打分和计算错误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交易服务平台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诉,申诉信息推送至行政监督平台。省发展改革委应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 5 日内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标投标主体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或失实的,可以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经调查核实反映和举报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和市县工业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录入信息不及时、录入信息错误,申诉处理不及时,或者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能源局根据实际需要对信用评价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调整信用评价标准。

第十条 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的没有行业主管部门或确实难以协调明确监管职责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对中标人的信用评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9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