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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强化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推进信用监管,引导督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等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电梯安装修理单位,以及在我市设立未独立取得许可资质分支机构(含维保点)的省外维护保养单位和省内跨市州在我市设立未独立取得许可资质分支机构(含维保点)的省内维护保养单位。 第三条【管理目标】 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破解电梯维护保养领域维保质量安全水平较低、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建立健全电梯维保质量安全承诺、持证人员信息管理、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公布评价结果、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等相关制度,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引导形成与服务质量、合理成本相匹配的市场价格体系,促进电梯维护保养领域良性竞争与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评价原则】 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安全信用评价以公平公正、统一管理、量化计分、分类监管为原则。 第五条【评价费用】 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安全信用评价不向被评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质量安全承诺与人员信息管理 第六条【质量安全承诺】 被评价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通过本单位网站、媒体或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公告栏等向社会公开承诺,保证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将《长沙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承诺书》传送至长沙市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通过登录界面注册单位账号,网址:https://www.hn96366.com)。承诺书格式参照《长沙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承诺书(示范文本)》(附件1)。 第七条【人员管理】 被评价单位应当保证各类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持续满足许可条件要求,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5日内将本单位各类技术人员和维保作业人员全部录入市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且维保人员应与其负责维保的电梯对应准确绑定,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在市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上传本单位上季度上述人员的社保缴交证明(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本办法施行后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获证之日起15日内按上述要求录入人员信息。各类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登录系统进行变更。各类人员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要求的单位应于30日内完成整改。市级监管部门每季度抽取25%的企业,核查人员社保与系统录入一致性。 第三章 质量安全信用评价 第八条【评价周期】 信用评价工作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26年度周期自文件施行之日至2026年12月31日)。每季度公布一次部分指标得分情况。 第九条【评价内容】 质量安全信用评价主要包括量化计分和行业发展。量化计分内容包括资源条件、主体责任、维保质量、检验检测、监管执法、应急救援,详见《长沙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评价量化计分表》(附件2);行业发展内容包括电梯数量、人机比例、社会责任、工作创新、企业信用,详见《长沙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评价行业发展计分表》(附件3)。 第十条【组织实施】 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长沙经开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监管执法工作掌握的信息,对在本辖区内开展电梯维保业务的单位,依据评价内容记录有关情况,每季度末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通过自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价项目内容进行量化打分,计分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每年3月1日前完成上一周期计分及信用等级初评,并将初评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信息来源】 评价内容信息来源包括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机构、检测机构、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行业协会等提供的有关信息。信息获取的渠道包括市市场监管局智慧监管一体化平台、市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市特种设备智慧监管系统(以下简称智慧监管系统)、城市运行安全隐患查整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12345政务服务热线、12315平台等。 第十二条【等级划分】 信用评价采取量化计分、行业发展与特别条款项目相结合的办法,总分100分,其中,量化计分总分85分,行业发展总分15分。每月(每季度)评价的项目在计算周期得分时取平均值,其它项目进行周期累计计算。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A级、B级、C级、D级,85分(含)以上的,为A级;70分(含)以上,85分以下的,为B级;55分(含)以上,70分以下的,为C级;55分以下的,为D级。 第十三条【特别条款】 被评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结果为D级: 1.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2.不再具备许可条件或者超许可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涂改、出租出借许可,以及向无资格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文件的。 3.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实际开展规定的维护保养工作;记录与报告造假;“以修代保”;在电梯维护保养周期范围内,因维护保养质量问题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 4.一个评价周期内存在2台次及以上下列情形之一的: (a)乘客与载货电梯门锁安全回路被短接; (b)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失效; (c)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紧急停止开关缺失或失效; (d)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小于400mm时,未按要求装设防护挡板。 5.在市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上传录入冒用、虚假资质和信息的。 6.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第十四条【异议处理】 被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评价结果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复核,复核结果通报申请单位,并作为最终结果。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及监管 第十五条【评价公布】 市市场监管局于每年4月1日前完成上一周期全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等级的评价工作,并将结果抄送至省市场监管局及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市级政府部门。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等信息,通过智慧监管系统同步推送至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外省、市(州)维护保养单位在我市设立的未独立取得许可资质的分支机构(维保点),评价结果抄送其公司本部及本部所属地区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六条【分类监管】 对A级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正向激励措施;酌情减少监督检查抽查频次,原则上在下个评价周期内安排不多于1次维保质量监督抽查,督促其落实企业自律。在相关评优评先活动中,对符合条件的A级维护保养单位予以支持推荐。 对B级维护保养单位,针对性加强指导帮扶,原则上在下个评价周期内正常开展维保质量监督抽查,督促其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助力提升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对于扣分的评价项目,不涉及行政处罚的,由维护保养单位自行整改。 对C级维护保养单位,实施重点监管,由其注册地(在长注册企业)或备案地(在长开展业务的外埠企业)所在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于扣分的评价项目,相关整改资料报其注册地(在长注册企业)或备案地(在长开展业务的外埠企业)所在区县(市)市场监管局;适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在下个评价周期的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查电梯台数在B级维护保养单位抽查数量的基础上上浮50%,指导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维保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督促其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对D级维护保养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和限制措施,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在下个评价周期的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查电梯台数在B级维护保养单位抽查数量的基础上上浮100%,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市市场监管局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于扣分的评价项目,相关整改资料报市市场监管局;许可证到期换证时,建议发证机关不予采取自我声明承诺换证;通过相关渠道对其签约电梯使用单位进行预警提示。 对被评价单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的同时,市市场监管局对已公布的维保质量安全评价等级予以降级,适时公布降级结果和原因,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向发证机关提出吊销许可资质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4日。根据电梯有关法律、法规等变化情况,以及本市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市市场监管局适时对办法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专栏2026-07-23 -
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建三江管委会农业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各有关单位: 2026年6月27日,省水利厅第12次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黑龙江省水利厅 2026年7月1日 附件:《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pdf
专栏2026-07-10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十五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琼府办〔2026〕3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海南省“十五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6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海南省“十五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pdf
专栏2026-07-07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规范汽车维修市场经营秩序,加快汽车维修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取得经营备案的三类及以上汽车维修经营者(以下简称“维修经营者”)的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 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对维修经营者在考核年度内的设施设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遵章守纪、环境保护、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鼓励行业协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参与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的事务性或者专业性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指标 第六条 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设施设备:维修作业场地面积、结构及设施应当满足备案条件,租赁的场地应当具有书面合同;设备配置应当与其生产作业规模相适应,满足《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GB/T16739)要求的情况;维修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情况。 (二)从业人员:维修技术人员从业条件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要求,数量满足《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GB/T16739)要求的情况;人员岗前培训、考核记录及继续教育情况;技术人员专业能力与岗位匹配情况。 (三)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防护设施设备配置与维护情况;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情况及处理记录。 (四)维修质量: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维修配件管理和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执行情况;维修设备维修保养记录;质量保证期内返修率及处理记录。 (五)服务质量:服务公示情况(包括维修项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等);用户服务评价及满意度;有责投诉次数、服务质量事件及纠纷处理情况。 (六)遵章守纪:守法经营情况;是否存在超越备案事项经营、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者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通过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进行维修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环境保护:环保设施设备技术状况和运用情况;废气、废水、废油以及空调制冷剂等维修废物回收处理情况;危险废物存储与处置合规情况。 (八)经营管理: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经营者形象与服务标识;获奖情况及社会评价;连锁经营情况;客户档案及维修记录;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七条 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总分为100分。各考核指标分值按照《山东省一、二类汽车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山东省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附件1、2,以下统称《评分表》)规定的考核评分标准执行。 第三章 质量信誉等级 第八条 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九条 考核期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AAA级: (一)未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二)未出现超越备案事项或者使用无效、伪造、变造备案证明,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者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未有通过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维修作业,使机动车通过排放检验的; (五)如实将承修汽车维修数据记录上传至山东省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六)参加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评价,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AA级; (七)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5分,且经营者设施设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80%以上; 第十条 考核期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但未达到AAA级的,为AA级: (一)未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二)未出现超越备案事项或者使用无效、伪造、变造备案证明,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者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未有通过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维修作业,使机动车通过排放检验的; (五)发现有1次未如实将承修汽车维修数据记录上传至山东省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六)参加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评价,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A级; (七)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70分,且经营者设施设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65%以上。 第十一条 考核期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但未达到AA级的,为A级: (一)未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二)未出现超越备案事项或者使用无效、伪造、变造备案证明,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者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未有通过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维修作业,使机动车通过排放检验; (五)发现有2次未如实将承修汽车维修数据记录上传至山东省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六)参加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评价,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 (七)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60分,且经营者设施设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60%以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一)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重大、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二)出现超越备案事项或者使用无效、伪造、变造备案证明,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者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出现通过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维修作业,使机动车通过排放检验; (五)未注册山东省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或者发现有3次及以上未如实将承修汽车维修数据记录上传至山东省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六)经营地址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备案变更手续,且已不具备《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要求; (七)违反《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后仍然不合格; (八)参加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评价,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C级、D级及行业失信,或者未参加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评价; (九)未按照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质量信誉考核材料,且未按照要求补正的; (十)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一)未按照要求建立质量信誉档案,或者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不配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二)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分或者经营者设施设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60%以下。 第十三条 重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经营者原因,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而受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服务质量事件。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经营者原因,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四章 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四条 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信誉档案,并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经营者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设备档案(包括合格证、检定或者校准证书等),从业人员档案(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技术职称及职业资格证明、岗前培训证明等)、厂房设施等基本情况; (二)安全生产事故记录:包括每次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死伤人数、经济损失及处理情况; (三)服务质量事件记录:包括每次事件的时间、原因、社会影响、通报部门; (四)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和限期整改情况; (五)投诉和用户评价情况:包括每次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受理部门、投诉方式、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处理等情况; (六)经营管理情况:包括连锁经营情况、电子健康档案、安全生产信用系统注册和使用情况、服务人员统一标志及持证上岗情况,以及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集体荣誉称号的情况。 鼓励通过信息系统汇总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相关信息。质量信誉档案保存时间不低于3年。 第十五条 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3月至6月进行。 第十六条 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维修经营者应当在每年的3月底前,按照相应的评分标准,对上年度质量信誉情况进行自评和总结,向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考核,并提交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经营者盖章的《山东省一、二类汽车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表》或者《山东省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表》(见附件3、4,以下统称《申请表》)及有自评分数的《评分表》,考核时查阅与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相对应的材料。连锁经营的汽车维修经营者可以由总部或者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考核,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经营者上报、行政执法、纠纷调解、投诉举报及其他单位移交等多种渠道,收集有关信息,结合日常管理和往年度该经营者质量信誉情况开展现场考核,并按照《评分表》进行核查打分、评定等级。现场考核中,发现经营者提供的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影响考核评定的,应当停止考核,并要求经营者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申请考核;逾期整改不合格,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间重新申请考核的,考核结论评定为B级。 (三)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年5月底前将一、二类汽车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评定结果和工作总结,上报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一、二类汽车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并在本部门网站上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公示。 (四)维修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申诉或者举报。举报人应当如实签署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并附联系方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 (五)公示结束后,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的申诉和社会反映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核实结果对相关经营者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后再次公示,并于7月底前,将AAA级一、二类汽车维修经营者名单上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具备质量信誉等级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分立或者合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原质量信誉等级自动失效。 第五章 质量信誉管理 第十八条 新备案的维修经营者,在经营满一个日历年度后,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首次考核周期为完成备案之日至考核年度的12月31日,并在公布的质量信誉等级后注明“新备案经营者”,自第二个考核年度开始直接标注质量信誉等级。 第十九条 维修经营者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事项变更,应当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时,一并办理质量信誉管理相关手续,原质量信誉等级不变。 第二十条 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等级,对经营者采取推荐参加重大事故车维修、加入全国机动车维修救援网络、申请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示范站等激励措施,拓展“信誉变现”应用场景。 连续三年考核为AAA级的维修经营者,且满足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示范站建设指南要求的,申请示范站时可直接授牌,鼓励AAA级维修经营者投资参股(股比超过50%)或者以特许经营、品牌连锁等形式扩大维修网点,维修网点可以享用原维修经营者的质量信誉等级。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的宣传工作,引导托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优先选择质量信誉等级高的维修经营者,运用市场机制鼓励维修经营者注重质量、维护信誉。 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其质量信誉等级进行新闻宣传或者从事相关的商业活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维修经营者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纳入年度“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综合监管。其中,考核结果为B级的经营者,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考核结果为A级的经营者,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考核结果为AA级及以上的经营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抽查,年度抽查企业比例5%。 第二十三条 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实施重点监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维修消费警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者结合本办法开展维修经营者信用评价工作。 一、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者可以参照本办法一、二类汽车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和计分标准的相关规定实施考核;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标准和计分标准实施考核。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专栏2026-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