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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强化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推进信用监管,引导督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等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电梯安装修理单位,以及在我市设立未独立取得许可资质分支机构(含维保点)的省外维护保养单位和省内跨市州在我市设立未独立取得许可资质分支机构(含维保点)的省内维护保养单位。  第三条【管理目标】  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破解电梯维护保养领域维保质量安全水平较低、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建立健全电梯维保质量安全承诺、持证人员信息管理、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公布评价结果、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等相关制度,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引导形成与服务质量、合理成本相匹配的市场价格体系,促进电梯维护保养领域良性竞争与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评价原则】  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安全信用评价以公平公正、统一管理、量化计分、分类监管为原则。  第五条【评价费用】  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安全信用评价不向被评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质量安全承诺与人员信息管理  第六条【质量安全承诺】  被评价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通过本单位网站、媒体或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公告栏等向社会公开承诺,保证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将《长沙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承诺书》传送至长沙市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通过登录界面注册单位账号,网址:https://www.hn96366.com)。承诺书格式参照《长沙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承诺书(示范文本)》(附件1)。  第七条【人员管理】  被评价单位应当保证各类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持续满足许可条件要求,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5日内将本单位各类技术人员和维保作业人员全部录入市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且维保人员应与其负责维保的电梯对应准确绑定,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在市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上传本单位上季度上述人员的社保缴交证明(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本办法施行后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获证之日起15日内按上述要求录入人员信息。各类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登录系统进行变更。各类人员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要求的单位应于30日内完成整改。市级监管部门每季度抽取25%的企业,核查人员社保与系统录入一致性。  第三章  质量安全信用评价  第八条【评价周期】  信用评价工作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26年度周期自文件施行之日至2026年12月31日)。每季度公布一次部分指标得分情况。  第九条【评价内容】  质量安全信用评价主要包括量化计分和行业发展。量化计分内容包括资源条件、主体责任、维保质量、检验检测、监管执法、应急救援,详见《长沙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评价量化计分表》(附件2);行业发展内容包括电梯数量、人机比例、社会责任、工作创新、企业信用,详见《长沙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评价行业发展计分表》(附件3)。  第十条【组织实施】  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长沙经开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监管执法工作掌握的信息,对在本辖区内开展电梯维保业务的单位,依据评价内容记录有关情况,每季度末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通过自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价项目内容进行量化打分,计分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每年3月1日前完成上一周期计分及信用等级初评,并将初评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信息来源】  评价内容信息来源包括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机构、检测机构、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行业协会等提供的有关信息。信息获取的渠道包括市市场监管局智慧监管一体化平台、市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市特种设备智慧监管系统(以下简称智慧监管系统)、城市运行安全隐患查整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12345政务服务热线、12315平台等。  第十二条【等级划分】  信用评价采取量化计分、行业发展与特别条款项目相结合的办法,总分100分,其中,量化计分总分85分,行业发展总分15分。每月(每季度)评价的项目在计算周期得分时取平均值,其它项目进行周期累计计算。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A级、B级、C级、D级,85分(含)以上的,为A级;70分(含)以上,85分以下的,为B级;55分(含)以上,70分以下的,为C级;55分以下的,为D级。  第十三条【特别条款】  被评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结果为D级:  1.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2.不再具备许可条件或者超许可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涂改、出租出借许可,以及向无资格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文件的。  3.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实际开展规定的维护保养工作;记录与报告造假;“以修代保”;在电梯维护保养周期范围内,因维护保养质量问题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  4.一个评价周期内存在2台次及以上下列情形之一的:  (a)乘客与载货电梯门锁安全回路被短接;  (b)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失效;  (c)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紧急停止开关缺失或失效;  (d)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小于400mm时,未按要求装设防护挡板。  5.在市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上传录入冒用、虚假资质和信息的。  6.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第十四条【异议处理】  被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评价结果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复核,复核结果通报申请单位,并作为最终结果。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及监管  第十五条【评价公布】  市市场监管局于每年4月1日前完成上一周期全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等级的评价工作,并将结果抄送至省市场监管局及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市级政府部门。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等信息,通过智慧监管系统同步推送至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外省、市(州)维护保养单位在我市设立的未独立取得许可资质的分支机构(维保点),评价结果抄送其公司本部及本部所属地区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六条【分类监管】  对A级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正向激励措施;酌情减少监督检查抽查频次,原则上在下个评价周期内安排不多于1次维保质量监督抽查,督促其落实企业自律。在相关评优评先活动中,对符合条件的A级维护保养单位予以支持推荐。  对B级维护保养单位,针对性加强指导帮扶,原则上在下个评价周期内正常开展维保质量监督抽查,督促其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助力提升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对于扣分的评价项目,不涉及行政处罚的,由维护保养单位自行整改。  对C级维护保养单位,实施重点监管,由其注册地(在长注册企业)或备案地(在长开展业务的外埠企业)所在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于扣分的评价项目,相关整改资料报其注册地(在长注册企业)或备案地(在长开展业务的外埠企业)所在区县(市)市场监管局;适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在下个评价周期的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查电梯台数在B级维护保养单位抽查数量的基础上上浮50%,指导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维保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督促其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对D级维护保养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和限制措施,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在下个评价周期的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查电梯台数在B级维护保养单位抽查数量的基础上上浮100%,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市市场监管局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于扣分的评价项目,相关整改资料报市市场监管局;许可证到期换证时,建议发证机关不予采取自我声明承诺换证;通过相关渠道对其签约电梯使用单位进行预警提示。  对被评价单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的同时,市市场监管局对已公布的维保质量安全评价等级予以降级,适时公布降级结果和原因,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向发证机关提出吊销许可资质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4日。根据电梯有关法律、法规等变化情况,以及本市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市市场监管局适时对办法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专栏 行业信用
    2026-07-23
  •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养护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优化养护市场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施工单位行为,建立优胜劣汰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采用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方式参与我省高速公路及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 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养护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省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省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审定、公示及发布。  省公路局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承担全省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管理的事务性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基本信息的审核;  (二)负责公路养护施工单位基本信息的审核;  (三)负责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法人上报的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初步评价结果进行核查(包括台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扣分标准的准确性、签认程序的完备性等),汇总分析形成全省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综合评价初步结果并报送省交通运输厅;  (四)指导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法人开展信用评价相关工作。  (五)负责对各相关单位的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及结果应用情况开展督促指导。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普通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初步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基本信息的审核;  (二)负责对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法人上报的施工单位评价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初步评价结果报送省公路局;  (三)指导市级质量监督机构、养护工程项目法人开展信用评价相关工作。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法人负责所辖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单位的信用初步评价工作,并将初步评价结果报送省公路局。  第五条 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分值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第六条 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是对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上一年度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动态评价是公路养护施工单位发生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严重不良行为时,直接确定信用等级为D级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七条 评价内容由公路养护施工单位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它行为构成,评价标准具体按照《陕西省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执行。信用行为评价分值计算公式按照《陕西省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行为评价计算公式》(附件2)执行。  投标行为以施工单位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第八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其它行为的,从单位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  第九条 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的主要依据为:  (一)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监督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奖罚通报等正式发布的文件。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监理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公路养护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程序为:  (一)基本信息录入。初次在公路养护工程信用评价相关系统注册的公路养护施工单位录入企业资质、主要人员资历等企业基本信息。养护工程项目法人在系统中录入工程基本信息。  (二)投标行为评价。公路养护施工单位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养护施工单位进行投标行为评价。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投标行为评价应在每次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后报送初步评价单位。  (三)履约行为评价。履约行为评价由养护工程项目法人或现场管理机构进行评价。项目法人或现场管理机构结合项目日常管理对养护施工单位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并于当年12月底前报送初步评价单位。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省公路局、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项目法人或现场管理机构因采用虚假信息、漏用采信依据等行为,以致于初步评价结果与实际严重不符时,可结合日常管理情况在其评价基础上进行补充评价。  当年度施工单位无履约行为或不参加履约评价,但因存在不良投标行为产生信用评价结果的,当年度评价结果不能高于A级。  (四)其它行为评价。其它行为由负责项目监管的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评价。其中,工程质量监督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做出的其他行为评价于当年12月底前报送初步评价单位。  第十一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法人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所辖公路养护施工单位的信用初步评价结果报省公路局。省公路局应于每年3月10日前将审核后的全省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综合评价初步结果报送省交通运输厅。  省交通运输厅完成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审定,并对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路养护施工单位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公路养护施工单位在我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我省情况对待确定,但不得高于在我省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初次进入我省公路养护市场的施工单位信用等级按A级对待。  第十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交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如不履行缺陷责任期职责,或存在不按时整理和提交相关竣工资料、不配合项目法人进行结算等行为、影响正常竣工验收的,信用等级作降一级处理。  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直接认定为D级的企业,其D级评价的有效期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且不应短于行政处罚中限制或禁止其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期限。法律法规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信用惩戒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在全省范围内适用。招标人应将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到招标投标活动中,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结果运用标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及时、客观、公正开展公路养护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工作,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省交通运输厅应组织省公路局不定期对各单位的评价及结果应用情况开展督促指导,一旦发现扰乱正常公路养护市场行为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 

    专栏 行业信用
    2026-07-17
  •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使用和修复等管理工作,健全本市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信用修复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市、区两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事业单位,在其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非涉密数据和资料。  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坚持“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实施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协调、推进本市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并对以市知识产权局名义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本市知识产权领域行政处罚信息的管理工作。  其他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对以本单位名义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第五条 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知识产权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备案等行政管理信息;  (二)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  (三)专利、商标代理行业信用评价信息;  (四)知识产权领域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名单信息。  第六条 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奖励、行政备案,侵害管理秩序的信息;  (二)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罚信息;  (三)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信息;  (四)列入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  (五)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失信信息;  (六)其他被列入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且应被认定为失信的信息。  失信信息的认定应当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信息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失信信息原则上按照轻微、一般、严重三类设置。  第七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根据职责分工编制市级公共信用信息清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清单包括公共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设定依据、查询期间、公开程度等要素。  第九条 市、区两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应查询信息主体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并基于信息主体信用状况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  第十条 对连续三年无失信信息的信息主体,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优化检查方式;  (二)在备案审批等工作中,给予优先办理等便利;  (三)在各类评选推荐、政策支持中,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 对存在本办法第六条情形的信息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联的事项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二)在行政管理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  (三)在各类评选推荐、政策支持中参考使用,从严审查;  (四)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性文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对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情形的信息主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 信息主体认为被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异议申请。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收到异议申请后,按规定核查处理反馈。  第十三条 信息主体已按规定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可以按规定提起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的申请、办理等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执行。  认定失信信息所依据的文书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应及时更正相关公共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公共信用信息为基础,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对信息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分类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内部参考依据,不作为对企业的信用评价。  第十五条 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行业协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在市场交易、行业管理、开发信用产品、融资服务等活动中积极运用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防范风险、促进自律、提供优惠,推动形成市场化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六条 市、区两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

    专栏 行业信用
    2026-07-10
  •   第一条  为推动柔性执法,不断优化全市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营商联规〔2025〕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首违不罚”,是指行政相对人未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城市管理部门在其管辖区域内书面告诫或者行政处罚,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不予行政处罚,通过行政告诫等方式予以教育引导的管理措施。  本办法所称“信用代证”,是指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黑龙江政务服务网、龙易办APP、“信用中国(黑龙江七台河)”等指定平台,向行政相对人及城市管理部门提供《黑龙江省经营主体专项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以下简称《专项信用报告》),用以核实经营主体一年内是否存在同类违法行为,可以作为是否适用“首违不罚”的参考。  第三条  实施“首违不罚”信用代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引导相结合,实现城市管理执法与服务相统一。  第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办理户外牌匾广告领域行政处罚案件时,可以通过信用代证方式核查当事人一年内是否存在同类违法行为,并综合判断是否符合“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条件。  城市管理部门实施不予行政处罚,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制作执法案卷,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档案。要建立健全首次违法登记确认制度,形成首次违法案件台账,便于执法人员确认是否符合“首违不罚”情形。对于记录在首次违法台账内的当事人,一年内的同类违法行为不再适用“首违不罚”。  第五条  经营主体和城市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下列渠道获取《专项信用报告》:  (一)“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  (二)黑龙江政务服务网;  (三)龙易办APP;  (四)“信用中国(黑龙江七台河)”网站;  (五)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  《专项信用报告》查询时间区间限定为一年。  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首违不罚”信用代证监督机制,定期对“首违不罚”案件进行抽查,重点核查信用代证、违法认定、处理程序等是否合法合规。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市政务服务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本办法,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城市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  第八条  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营商联规〔2025〕1号),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经营主体认为《专项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内容有误或者对信用修复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黑龙江政务服务网、龙易办APP或12345热线、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办不成事”窗口提出异议申诉。受理申诉的营商环境部门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异议申诉情况推送给数源单位,督促数源单位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将申诉处理结果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反馈给申请人和省营商环境局。数源单位核实确认相关信息有误的,要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向省营商环境局作出说明并更正数据。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变化、管理实际,对户外牌匾广告领域“首违不罚”信用代证的适用情形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1日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营商环境部门负责解释。

    专栏 行业信用
    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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