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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医保局、高级人民法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家政服务业的决策部署,推动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制定了《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最高人民法院  2026年7月13日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家政服务业是促消费、惠民生、稳就业的重要领域。为推动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研究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家政企业的支持力度  (一)培育家政服务品牌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支持家政企业创新服务模式、探索智慧化场景、拓展居家养老托育服务,推动家政服务标准化、职业化、产业化发展。(商务部、财政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创新家政服务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家政服务业的保险产品,为家政服务人员、雇主双方在家政服务过程中面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等风险提供保障,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引导家政企业参与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提供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服务。鼓励家政服务人员积极参加长期照护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商务部、国家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家政服务人员社会保障。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制度,提高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参保率。引导家政服务平台企业按照“个人自愿+平台补贴”等方式,支持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鼓励地方举办家政服务促消费活动。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开展品牌家政进社区、家政服务消费节等促消费活动,充分挖掘消费潜力。(商务部负责)  二、鼓励地方开展制度创新实践  (六)探索有关权益保障。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依法探索家庭直接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休息时间、隐私保护等权益保障的有效路径。(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商务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  (七)指导企业规范用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制定家政企业用工指引,发布家政服务规范协议,增强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司法与执法统一性、规范性。(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  (八)提升职业教育开放水平。鼓励家政服务领域中外合作办学,探索引进境外高水平家政职业院校来华办学。(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教育部、商务部指导)  (九)健全家政服务业统计。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完善家政服务统计分类,优化指标测算方法。(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国家统计局、商务部指导)  三、强化职业技能培训  (十)丰富职业技能培训资源供给。支持家政服务行业头部企业,联合高水平职业院校、普通高校,牵头建设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市域产教联合体。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渠道,支持职业院校建设家政服务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指导家政职业培训机构配备与办学规模和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可面向企业、行业等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技术专长的高技能人才等承担授课任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完善职业技能评定体系。修订完善家政服务相关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优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方式。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家政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家政领域境外职业资格认可清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优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功能。组织有条件的家政领域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设统一的人力资源供给中心、配置中心、管理中心和评价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升以赛促训水平。推动在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中设置家政服务竞赛项目,举办全国巾帼家政服务职业技能大赛。鼓励开展地方或区域间家政服务职业技能竞赛,支持行业协会举办家政服务职业技能竞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平台体系  (十四)强化信用信息核查功能。治理整顿非法购买、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利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等平台,归集、充实家政服务人员多维度信用数据。依托公安部信用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提供家政服务人员信用核查服务。商务部依家政服务人员申请向本人(或家政服务人员本人授权的企业、消费者、地方政务平台)提供家政服务人员信用核查服务。(公安部、商务部、中央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部门信息自动比对。鼓励家政服务人员向商务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上传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记录、长期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和巾帼家政服务人员等信息。加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结果在家政领域的应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夯实行业发展基础  (十六)完善合同示范文本。聚焦家政服务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隐私保护、智能设备商业化应用等方面,修订发布《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相关各方责任。(商务部负责)  (十七)强化标准研制与应用。加快修订《家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及评定》国家标准,支持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机构依据标准对家政企业开展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家政企业或第三方机构探索制定家政服务数字化、入户服务风险管理、服务隐私保护等领域标准,条件成熟时转化为国家标准。推广应用《巾帼家政服务机构评价》团体标准、《巾帼家政服务机构评价指南(试行)》,鼓励各级妇联开展评价活动。(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推动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完善家政服务信用平台体系,引导行业中介组织、平台和企业开展家政服务人员服务质量评价。(商务部负责)  (十九)加强价格监管。家政企业对家政服务人员实行等级管理并以此区别价格的,要结合从业人员的从业年限、从业经历、技能等级证书、用户评价等关键信息制定合理等级标准,并向消费者明码标价。家政企业明码标价以及互联网平台企业向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标价模版,要符合《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要求。(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相关部门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协同配合,加强对家政企业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防范各类安全风险,加大家政就业帮扶力度,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共同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专栏 国内政策
    2026-07-23
  •     近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社会信用制度的决策部署,规范开展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维护金融市场良好秩序,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三十一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审慎界定名单列入范围。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主体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等措施,且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二是明确对严重失信主体的管理措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了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被列入名单的主体可以采取的管理措施。三是严格规范名单管理程序。对列入、移出名单的具体程序进行了规定,同时规定了事先告知、陈述申辩等程序,充分保障相关主体知情权、申辩权。四是建立信用修复机制。鼓励严重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明确了提前移出条件、核实期限等。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规定》明确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类情形,第一类是受到“法人机构被吊销经营或业务许可证、取消或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行政处罚的情形。第二类是因实施六种行为之一,被从重行政处罚或限制市场准入、责令转让股权、撤销行政许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情形。第三类是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行政决定,严重影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被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的情形。  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程序,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规定》严格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程序,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一是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在作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二是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当予以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结果。三是将相关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制作列入名单决定书,载明事由、依据、失信管理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四是当事人被列入名单期满后,作出列入决定的机构应将其移出名单。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提前移出。  印发《规定》是金融监管总局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强化违法违规行为惩治力度,提升金融监管效能,引导市场主体增强诚信经营意识,促进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

    专栏 国内政策
    2026-07-16
  •  行政规范性文件《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规范》已经2026年6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6月11日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规范  为进一步强化集贸市场诚信计量分级分类监管,规范集贸市场诚信计量信用评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集贸市场开展的诚信计量信用评价活动及其结果的管理,属于公共信用评价。评价旨在推动集贸市场主办者落实主体责任,并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集贸市场诚信计量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二、评价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4.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5.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6.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7.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8.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9.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评价指标  诚信计量评价指标由基础管理、器具管理、行为规范、纠纷处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创新引领指标等构成。指标权重可根据实施情况动态调整:  (一)基础管理指标。主要评价集贸市场主办者履行《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义务情况,重点包括:  1. 计量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2. 计量管理人员配备与培训情况;  3. 计量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情况;  4.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备案及管理情况;  5. 守法情况;  6. 诚信管理情况。  (二)器具管理指标。主要评价计量器具的合规性与可靠性,重点包括:  1.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合格率情况;  2. 公平秤等设置与管理情况;  3. 电子计价秤更新换代情况;  4. 违规计量器具管控情况。  (三)行为规范指标。主要评价经营者现场称重零售商品计量偏差合格率情况。  (四)纠纷处理指标。主要评价计量投诉举报处理效能,重点包括:  1. 集贸市场主办者设立并公示便捷投诉渠道情况;  2. 消费者投诉处理情况。  (五)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指标。主要评价集贸市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情况。  (六)经营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处置指标。集贸市场主办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直接定为D级。  (七)创新引领指标。(鼓励性条款,不计入评价总分)  本项为引导性鼓励条款,旨在引导集贸市场主动提升诚信计量管理水平,优化消费服务体验,不计入评价总分,具体包括:  1. 鼓励集贸市场开展党建促进诚信计量建设活动,包括集贸市场或场内经营者成立党组织,将诚信计量纳入党组织活动内容;党员经营者开展“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活动,带头践行诚信计量,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等。  2. 鼓励集贸市场持续提升计量服务能力,包括为场内经营者统一配置符合规定要求并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实现统一管理、统一检定;设立民生计量服务站,为消费者提供免费计量复核、计量咨询等服务;其他推动诚信计量建设的创新性举措。  3. 鼓励集贸市场主办者建立违法失信经营者红黄牌警示制度,将经营者计量违法行为在集贸市场中予以公示。  4. 鼓励集贸市场主办者对集贸市场进行数字化升级改造,对电子计价秤实施智慧监管和计量准确性状态评价。  四、评价流程及方法  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工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遵循公益性原则组织开展,主要服务政府管理。  (一)启动评价  集贸市场主办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要求,通过指定平台或渠道提交自评报告。  (二)组织实施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建评价组,开展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工作。  1. 评价组组建要求  评价组成员应熟悉计量法律法规和集贸市场管理,具备相应专业能力。评价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不少于3名。评价组应保证评价工作的真实性、公正性,对评价结果负责。  2. 开展评价  (1)评价组根据本规范及评分细则(见附件1),通过现场核查、器具抽检、人员访谈、调取监管执法信息、信用信息等方式对被评集贸市场进行综合评价。  (2)评价组根据评价工作需要,可要求被评集贸市场一次性补充相关材料。  (3)评价组将评价报告及有关材料确认后,报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 结果异议处理  被评集贸市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价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评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辩。相关单位应当组织复核,复核人员不出自原评价组。  (三)确认结果  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监管执法情况,对评价报告及结论进行审核确认。通过审核的,确定最终评价等级(A、B、C、D级)。  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评价结果对集贸市场计量工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四)评价方法  针对同一主体的两次诚信计量评价间隔最长不超过一年。对新设立或发生重大计量问题的集贸市场,可开展专项评价。重大计量问题包括本集贸市场主办者、经营者因计量作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且被行政处罚等。  五、评价等级分类  根据评分细则开展综合评价,将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等级划分为四级:  1. A级:得分≥90分。计量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器具管理规范,经营者行为诚信度高,纠纷处理及时有效,无严重计量违法行为;  2. B级:80分≤得分<90分。计量管理基本规范,器具管理符合要求,经营者行为总体诚信,能较好处理纠纷;  3. C级:60分≤得分<80分。计量管理存在不足但基本达标,器具管理有疏漏但能整改,经营者行为偶有轻微违规,纠纷处理效率有待提高;  4. D级:得分<60分。计量管理混乱,存在较多不合格器具或作弊行为,经营者计量失信问题突出,纠纷频发且处理不力,或发生重大计量违法案件;集贸市场主办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直接定为D级。  其中,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D级的,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等级不得评为A级。  六、评价结果应用  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评价等级对集贸市场实施差异化监管:  (1)A级:以自我管理、诚信承诺为主,减少日常检查频次,在政策扶持、宣传推广等方面给予激励。鼓励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等情况外,一般不实施现场检查。  (2)B级:实施常规监管,加强指导服务,督促持续改进。每年度实施1次计量监督检查。  (3)C级: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督检查和抽检频次,限期整改存在问题。每半年实施1次计量监督检查。  (4)D级:列为严格监管对象,实施高频次、高强度监督检查,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行为。每季度至少实施1次监督检查。  发生重大计量违法案件、因计量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严重不合格市场,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向社会公示其失信信息,对符合法定情形的,推动其退出市场,并将失信信息纳入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记录。  2. 集贸市场主办者将评价结果纳入对场内经营者的日常管理、考核与奖惩体系。  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评定为A级的范围内,形成若干向全国复制推广应用的集贸市场诚信计量优秀案例。  七、纪律要求  (一)诚信计量评价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而开展的信用评价活动,不是评比达标、创建示范等考核评优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异化为面向市场的创建、评比、评选活动,不得以评价结果进行地区或市场排名。  (二)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牟取利益,不得向集贸市场或场内经营者收取评价费用、咨询费、服务费,或变相摊派、搭车收费。  (三)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假借诚信计量评价之名,违规设置准入门槛、实行地方保护或干涉经营主体自由交易,不得减损经营主体依法应获得的公共服务,不得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  (四)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工作应注重实效,简化流程,不得干扰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切实为基层和市场减负。  八、实施日期  本规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规范评分细则            2. 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表链

    专栏 国内政策
    2026-06-29
  •   国卫医急函〔2026〕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厅(局、教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审计厅(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厅、委)、医保局、中医药局、疾控局、药监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审计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疾控局、药监局:  现将《2026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审计署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国家药监局  2026年5月2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2026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  2026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医药领域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集中整治,一体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以严的纪律、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健全长效机制,堵塞制度漏洞,规范行业秩序,防范重大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实现“十五五”卫生健康事业良好开局起步提供保障。  一、坚持党建引领行风  系统加强党对纠风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全面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完善公立医院基层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强化社会组织及分支机构党组织建设,以高质量党建引领优良行风建设走深走实。  二、强化医德医风建设  将医德医风要求贯穿医务人员职业生涯始终,推动医学规划教材改版提升,丰富医学人文、医患沟通、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等内容,增加相关内容在医务人员资格类考试和继续医学教育中比重。健全医德医风考评激励机制,重视教育及考评结果在职业发展关键节点应用。  三、加强正向宣传引导  加大先进典型宣传力度,营造见贤思齐、向上向善的氛围。积极引导多平台行业正能量建设,发挥政策宣传、服务群众作用。强化责任意识,及时客观有序公布行业热点事件调查进展、结论和处理结果,及时真诚回应社会关切。  四、防范化解风险隐患  加强行业机构运行风险监测预警,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工作提示部署,对照开展查究整改。学习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涉医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确保各方依法依规解决矛盾纠纷。依法查处“暴力伤医”“网络医闹”等案事件,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和医疗服务正常秩序。  五、严守医疗数据安全  强化医疗数据全流程监管,完善数据使用审查与追溯机制,规范行业数据安全管理,严禁泄露、倒卖及非授权使用,坚决遏制数据牟利,切实保障患者隐私与个人信息安全。重点治理借助第三方以科研名义变相实施“带金销售”等不法行为,保障行业健康发展。  六、纠治失德失范行为  严格落实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及其实施细则、加强高等学校直属附属医院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等规范要求,着力改进服务态度,重点整治在执业活动中违背职业伦理、违反职业道德、忽视医疗质量安全、违规多点执业或外出会诊,以及借参加学术活动接受非法利益输送等问题。  七、规范行业购销秩序  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推进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扩大品种覆盖面,研究推进医保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同步加强药品耗材价格治理,挤压药品耗材虚高价格水分。查处医药流通领域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相互串通操纵药品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加快解决医疗机构拖欠药品流通企业货款问题。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规定,重点监管高值医用耗材、医用设备等领域,重点整治采购人“关键少数”违规干预、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量身定标、“明招暗定”等违规问题,依法打击应标方租借证照、虚假交易、商业贿赂等违规行为,推动治理医疗设备等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  八、整治涉税违法行为  开展联合调查和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医疗器械领域“篡改套打”、虚开增值税发票、隐匿收入偷逃税款等涉税违法犯罪,对接受虚假开具发票的机构进行追踪,严肃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强化发票全链条风险防控,加强医疗器械购销领域信用评价。  九、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持续深入开展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医保基金合理使用专项行动,优化医疗服务供给,规范诊疗和收费行为,持续强化行业监管。深化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整治,严查严打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深化大数据监管,构建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智能监管体系,推进监管关口前移,推动以查促治、深度治理。  十、整治行业不法乱象  加强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治理不具备相关资质开展服务、违规开展“轻医美速成班”、虚假商业营销等医美行业乱象;整治代孕、胎儿性别鉴定、开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等乱象;巩固拓展卫生健康系统整治殡葬领域腐败乱象专项行动成果,坚决防止问题反弹;治理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借助资质出借、办刊办会、委托业务、捐赠合作等牟取不当利益的问题;针对医务人员违规发布广告、借助各类平台违规引流,以及在互联网健康科普中的负面行为与乱象,进一步加大整治与规范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借保健养生名义非法开展中医诊疗行为。  十一、积极推进系统治理  巩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治理成效。切实执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加强实验室全过程管理,持续开展医德医风、医院巡查、异常住院费用病例核查等专项工作,切实斩断由风及腐的利益链,构筑纠风治腐的工作链。

    专栏 国内政策
    202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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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吉林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激活科技创新要素,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培育壮大高质量发展新动能,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按照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计划项目坚持“四个面向”科技工作方针,立足创新型城市建设,强化战略规划、体制机制改革、综合协调,重点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创新平台(基地)建设、科技型企业培育、国际科技合作、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发展战略研究等方向,助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为推动吉林市全面振兴提供科技支撑。第三条 计划项目采取财政资金为引导,项目承担主体自筹资金、其他资金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模式,遵循“聚焦重点、政府引导、依法依规、公正公开、注重绩效、监管有力”的原则,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或组织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实施,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第四条 计划项目按照具体任务特点,采取申报立项、竞争择优、定向委托、任务招标、一事一议等方式进行,依据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任务和相关文件精神,探索实施“揭榜挂帅”等多种形式的项目组织机制,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予以调整。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吉林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申报指南编制、申报受理、评审论证、立项实施、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成果跟踪、诚信监督等全过程管理。备案类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按照《吉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关于重点科技创新项目纳入吉林市科技发展计划备案的工作指引〉的通知》(吉市科技规〔2026〕2号)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六条 非涉密项目统一纳入吉林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涉密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第七条 计划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中、省、市直高校及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是计划项目推荐部门。第八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一)负责计划项目的指南编制、申报受理、评审论证、报批立项、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二)落实国家、省科技发展规划、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中科技创新有关内容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制定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牵头编制并发布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或会同第三方机构开展计划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和评审论证等工作;(三)负责开展立项管理,调整变更、终止撤销、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和监督检查等过程管理;(四)建设和管理信息系统,提升管理服务的规范化、智能化;(五)建立统一管理、资源共享的项目库、专家库;(六)开展计划项目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管理,对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推荐部门、评审专家等实施诚信管理,加强科技伦理审查管理;(七)计划项目管理其他相关事项。第九条 推荐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落实计划项目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规范项目推荐管理工作;(二)组织属地、所属机构开展指南建议编制、计划项目申报,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按流程推荐计划项目等;(三)协助市科技局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约定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事项、做好项目启动实施、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综合绩效评价(验收)、调整变更等工作;(四)其他相关推荐管理职责。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一)按规定组织申报计划项目,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二)严格执行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切实履行法人主体责任,正确行使项目及资金管理自主权,落实科研人员激励政策,建立健全项目及资金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三)履行计划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义务,落实约定的自筹资金和项目实施条件;(四)按照管理部门要求,及时完成项目研发和管理工作,并提交相关报告,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五)其他相关事项。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一)按规定申报计划项目,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二)严格执行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切实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正确行使项目及资金使用自主权;(三)科学合理组建研发团队,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履行计划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义务,按照任务书目标开展科研活动,规范使用项目经费;(五)按期完成目标任务,及时报送项目重大事项、阶段性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按时提交验收申请,积极配合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六)其他相关事项。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经费审计、绩效评价(验收)等服务性工作,第三方机构需客观公正提供专业意见,对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遵守保密、回避等规定。第三章 指南发布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吉林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技创新发展实际和任务设置,通过调研、征集、谋划等方式,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出相关领域指南。第十四条 指南应明确具体支持方向、重点领域、支持方式、申报条件和具体要求,向社会发布或定向发布。第四章 项目申报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要求在计划项目指南中予以明确,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通过推荐部门进行申报。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人、申报单位在项目指南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前登录信息系统完成网上填报;推荐部门在推荐截止日期前完成系统审核推荐;市科技局审核受理后,推荐部门汇总本地区、本部门推荐项目,统一报送至市科技局。第十七条 各推荐部门对本单位申报的项目重点审核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审核通过并推荐后,出具正式推荐函及推荐项目名单。第五章 立项评审第十八条 形式审查。市科技局按照指南要求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相关申报条件等。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环节,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取消评审资格。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市科技局按照规定程序制定项目评审方案,明确评审方式、评分标准、专家组成等内容。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评审等方式进行评审。第二十条 现场考察。市科技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组织专家对项目开展现场考察,并作为当年计划立项、项目管理的参考依据。第二十一条 立项建议。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确定拟支持项目名单及支持额度。第二十二条 项目公示。市科技局对拟立项支持的项目清单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三条 项目立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按照有关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下达立项文件。第六章 过程管理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研究内容、考核指标、实施周期、资金安排、各方责任等内容,作为项目实施、管理和验收的依据。第二十五条 调整变更。项目任务书以申报书为依据,任务书签订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单位、项目实施周期、项目预算总额、主要研究内容和核心指标等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实施期内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部门形成初审意见,并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复。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研发团队人员、技术路线等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主安排,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技术路线、项目参与人员的调整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项目承担单位于次年1月底前组织项目负责人信息系统中填报项目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项目负责人及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第二十七条 中期检查。实施周期三年及以下的计划项目,市科技局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以承担单位管理为主,可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三年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只针对关键节点开展一次检查。第二十八条 项目延期。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任务书到期2个月前提出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核。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2个月。逾期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应按照正常进度进行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无故逾期未申请验收的,市科技局采取约谈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应措施,督促其完成验收工作,其无故拖期行为作为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的重要参考;督促后仍不开展验收工作的,市科技局可对项目采取终止、撤销等措施,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次作为负责人申请计划项目。第二十九条 终止撤销。项目实施期内存在重大变故,无法继续执行的,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部门在任务书到期60日前提交书面终止或撤销申请。对于项目负责人失联、项目承担单位破产等无法提出终止、撤销申请的项目,推荐部门需向市科技局提出终止、撤销申请。由市科技局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经审议予以终止的项目,市科技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确定项目资金缴回金额,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上缴资金。经审议予以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上缴全部资金。对于应上缴资金,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追缴和拒不上缴的,市科技局保留追缴权利,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终止撤销的项目纳入科研失信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第七章 综合绩效评价(验收)与成果管理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内,对照项目任务书规定指标,通过信息系统向市科技局提交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已批准延期、终止或撤销的项目不纳入验收范围。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局制定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工作方案及评审细则,组织专家采取网络验收、会议验收、现场验收等方式开展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工作。第三十二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不通过验收。(一)依据任务书约定,完成全部任务目标和核心指标,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二)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其他客观因素,未能完成全部任务目标和核心指标,但项目组勤勉尽责,完成项目主要研究内容的,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为结题。(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1.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完成任务书约定考核指标,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成果的;2.未按要求提交相应材料的;3.提供的佐证材料、数据弄虚作假的;4.未按规定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5.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科研失信、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6.拒不配合或逾期不开展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工作的;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局将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下发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文件;项目承担单位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60日内向提出复核申请。第三十四条 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为验收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结论为结题的项目,涉及分期拨款的不再拨付剩余资金,结余资金原渠道收回,项目负责人当年不得作为负责人申报吉林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市科技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结余资金及支出不合理的资金原渠道收回,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次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计划项目。第三十五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自动在信息系统上登记成为科技成果;项目承担单位自愿申请吉林省科技成果登记。第三十六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论文、专著、样机、样品、专利等),应标注“吉林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应明确知识产权归属,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成果转化,加快推动成果产业化应用。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 市科技局要加强计划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受理项目违规问题举报投诉,对计划项目全生命周期相关主体的履职尽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抽查,营造公平公正的科研环境。第三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计划项目申报、推荐、评审、立项、实施、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的相关责任主体实行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监管,涉及科研诚信、科技伦理违法违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22日至2031年6月21日施行。原《吉林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吉市科技发〔2021〕38号)《吉林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吉市科技发〔2021〕42号)同时废止。已立项未验收的计划项目,参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专栏 省内政策
    2026-07-28
  •  2026年吉林省加快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若干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提振消费和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的部署安排,立足我省冰雪经济、汽车产业、边境文旅、民俗特色等核心优势,聚焦重点领域提质升级、潜力领域创新突破、保障体系落地见效三大方向,推动服务消费与地方特色深度融合,培育具有吉林辨识度的服务消费新增长极,到2026年底,力争全省居民人均服务类消费支出占人均消费支出超过45%,提出如下举措。一、激发重点领域发展活力,打造吉林特色服务消费标杆(一)做优交通服务。推进铁路旅游融合升级,开行特色文化主题列车和冰雪游专列,培育“龙井号”“长白山号”雪国列车品牌。2026年全省计划开行旅游专列95列,同比增长5.5%。推进旅游列车适老化改造。推出旅游专列自助餐食服务,举办生日会、棋牌赛等新颖活动,持续改善旅客出行体验。对省内重点车站实施旅游化改造。探索在列车内设置冰雪文旅体验区、民俗老字号特产展示区。深度挖掘特色河湖旅游资源,积极培育冬季雾凇、界河风情等独具魅力的精品航线和旅游品牌。加强水路旅游交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鼓励旅游船舶向新能源改造更新。优化核心景区周边交通接驳体系,增设旅游专线大巴、共享交通服务站点,提升重点景区交通保障能力。(中铁沈阳局集团、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质家政服务。拓展康养家政服务供给,支持家政服务品牌培育壮大,推动家政企业数字化、品牌化、规模化发展,支持开展连锁经营和商业特许经营。积极培育发展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等专业化市场服务主体,鼓励支持家政企业等开发上门助老多元化服务。鼓励家政行业龙头企业由中介制家政企业向员工制转型。推广应用商务部“家政信用查”平台,推行“居家上门服务证”。支持高职院校、职教本科院校、应用型普通本科院校建设高水平、示范性、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省级家政服务职业培训基地建设,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资金补助。2026年开展家政服务员等职业技能培训达到1.5万人次,推动家政服务行业服务能力提升。提升行业规范化建设,推广《家政服务公约》,倡导规范经营,营造良好行业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丰富银发经济服务。充分依托我省“冬长夏凉”的气候特征以及森林、温泉、边境等优质生态资源,推动各地开展县级旅居养老试点,培育“中医药调理+老年休闲”“家政服务+老年康养”等融合业态。加强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建设。推进社区适老化改造,2026年完成6000户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改造标准提高至每户3000元。搭建老年文化展示交流平台,举办老年文艺活动、运动会、合唱展演等文化活动。支持养老领域龙头企业连锁化、集团化发展。加大适老性产品供给,组织开展吉林省银发经济“百大品牌”选树活动,2026年争取认定10家以上品牌企业。推动商超、便利店、农贸市场等商贸场所适老化改造,增设老年消费专区,推广适老商品一站式采购服务。推动高龄津贴“一网通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中医药局、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升级养老康养服务。推动家政服务网点向社区延伸,发展“社区+物业服务+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模式。2026年建设10个县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60个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120个村级养老服务站点,对县、乡、村三级按照50万元、25万元、5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对我省中度以上失能老人发放涵盖居家、社区及机构养老服务消费补贴券,按照消费金额的30%—60%进行抵扣,每人每月不超过800元。鼓励省内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医学科、中医院开设老年病科。打造长白山、通化等中医药康养示范基地。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高端康养社区、旅居康养基地,重点打造避暑康养、温泉康养、森林康养等特色养老康养品牌,培育一批具有吉林辨识度的养老康养龙头企业。加强养老康养人才培养,支持高职院校增设养老护理、康养服务等专业,推行养老康养服务人员持证上岗。(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壮大网络视听服务。拓展“网络视听+”新模式,持续开展“吉致冰雪激情相约”吉林冰雪宣推等活动。深挖我省丰厚的历史文化、红色基因、人间烟火、绿色生态等资源,举办吉林省微短剧创作营,开展吉林省微短剧剧本创作征集活动,2026年支持制作精良、内容优质,能够宣传吉林优秀历史文化传承的微短剧剧本10部,创作推出优秀网络剧片20部,培育扶持一批有发展潜力的民营制作机构。落实“拍在吉林”工作机制,促进人工智能赋能内容生产,实施微光聚吉“一市一剧”“一县一剧”创作计划。支持企业加快技术研发和应用场景拓展,推广绿色超高清大尺寸拼接COBLED显示屏超高清技术等落地应用。鼓励引导网络游戏出版与研发单位,设计策划具有中华传统文化内涵和地域文化特色的网络游戏作品。支持非遗、红色、冰雪、民俗等题材原创游戏研发,加强版权保护,打造具有吉林辨识度的特色游戏IP。(省委宣传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广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培育旅居服务。打造核心旅居目的地,推动滑雪度假区、温泉企业、中医药主题旅游企业、中药材旅游购物场所等进行适医化和适旅化改造。2026年重点打造10个中医药健康旅游试点场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培育具有吉林特色的旅居目的地,完善旅居营地、民俗体验区、康养配套设施,打造“冰雪旅居+温泉康养”“边境旅居+民俗体验”等特色旅居产品。盘活闲置资源拓展旅居空间,打通存量商品房转换通道。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依法依规盘活利用闲置农房和农村闲置集体建设用地,改造建设朝鲜族特色木屋、冰雪民宿等特色民宿,有效支持旅居项目和服务设施用地。邀请省内外社会组织和养老机构参与举办旅居养老推介活动,实施《吉林省旅居养老服务机构认定暂行办法》,2026年培育认定10个旅居养老服务机构。鼓励热点旅居城市建立库存房地产项目“房源地图”,支持文旅产业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购买库存商品房用作办公用房、职工宿舍或旅居用房等。(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做强汽车后市场服务。开展试点创新突破政策瓶颈,积极申报国家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城市,依托试点城市,探索“汽车文化+商业服务+休闲旅游+产业教育”融合发展,引领带动全省汽车后市场消费。2026年全省汽车以旧换新数量超10万台,新能源汽车占比20%以上,持续发放汽车类消费券对市(州)100%全覆盖。贯彻落实国家汽车改装分级分类管理政策。立足我省汽车及零部件产业优势,推动汽车改装市场规范化发展,鼓励汽车专业化改装服务、零部件研发升级、定制车型开发生产、专业技术培训等新业态发展。2026年借助首发经济政策,支持引入3-5家汽车4S首店。鼓励查干湖、长白山、G331沿线等有条件的旅游核心区域新建、升级一批房车露营基地,完善水电补给、露营体验、冰雪配套等服务功能。持续优化小微型汽车租赁服务供给,优先布局机场、高铁站等重要交通枢纽,形成“民航+租车”“高铁+租车”一站式出行服务网络。巩固提升G331与沈白高铁沿线区域汽车租赁“异地还车”服务。鼓励各地举办东北亚冰雪汽摩运动大会暨冰雪汽车拉力赛、长春冰雪短道汽车拉力赛暨冰雪汽车嘉年华等汽车赛事活动。支持一汽博物馆展示陈列项目。做好长春国际汽车博览会筹备工作,新增引进奕镜等2~3个汽车品牌首次参展,新增房车、太空舱、机车等试乘试驾区域。依托新民市集等活动组织经典车、老爷车巡游,扩大群众参与度,营造汽车运动和消费氛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八)拓展入境消费。拓展入境消费特色场景,持续做好离境退税商店备案工作,积极引导国际名品、国货潮品、老字号店铺等成为退税商店,2026年全省退税商店突破70家,入境消费退税金额同比增长30%以上。持续改善辖区支付环境,提升银行卡受理、移动支付、现金使用及外币兑换水平。开发离境退税电子地图、制作政策宣传片。陆地边境口岸城市医疗机构做好外国人医疗服务。做好中国消费名品申报工作。鼓励各地创新开设吉林人参、冰雪文创、朝鲜族特产等场景化体验区。做好长春2027第33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FISU世界学术大会期间文化交流、特色旅游资源的组织推介工作。打造“感知中国学在吉林”留学品牌,提升我省对外国留学生的吸引力。邀请境外旅行商、新闻媒体及旅游达人到我省开展采风踏线交流活动,提升吉林文旅海外知名度和吸引力,强化吉林文旅海外营销力度。(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省税务局、省体育局、中铁沈阳局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培育潜力领域发展动能,挖掘吉林服务消费新潜力 (九)繁荣演出服务。培育壮大演出市场,依托长春电影节、交响音乐会等平台,引进国内外优质演出资源,用好长春音乐厅、新民大街历史文化名街、春京西历史文化街区等场景,支持省内演出团体打造冰雪主题、朝鲜族民俗、满族非遗等特色演出精品。2026年开展100场高品质融合消费活动。优化营业性演出审批流程,规范审批权限,严守审批制度,发挥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协作机制作用,确保意识形态安全,为举办单位提供优质、快捷的审批服务。支持艺术团体事业单位在招聘演员、编剧、导演等特殊人才时,实行“为用而考”。规范票务市场,核查演出举办单位《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票务经营单位资质,严查未经批准擅自销售演出门票以及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违规行为。加大对属地网站平台监管力度,加强对代抢、倒卖等行为的打击和惩戒。(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厅、省委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做强体育赛事服务。增加优质赛事供给,筹备办好长春2027第33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持续办好长春净月潭瓦萨国际滑雪节等国际国内高水平赛事。积极申办、培育国际雪联滑雪赛事、国际马拉松等国际级赛事和品牌。对接国内头部电竞企业与权威赛事机构,支持引进举办具有影响力的全国性电竞赛事,推动王者荣耀、和平精英等高流量电竞赛事落地我省。2026年举办超10场国际国内顶级赛事。支持首届东北地区城市足球联赛(东北超),推动区域文体商旅深度融合。持续提升吉林国际高山、单板滑雪挑战赛等赛事影响力。办好“奔跑吧·少年”儿童青少年主题健身系列活动,推广“热路少年”少儿跑等自主品牌。开展“一县一品”体育精品赛事体系,支持各地因地制宜举办环松花湖自行车公开赛等乡村特色赛事。推动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建设。2026年对省内符合条件的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给予补助。推动更多的人养成运动消费习惯。打造以滑雪体验为特色的四季旅游度假目的地体系,支持庙香山温泉滑雪度假区、松花湖度假区雪场西扩、万峰通化滑雪度假区提质升级等重点项目加快建设。优化大型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合理核定赛场安全容量,确保安全有序。(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促进悦己体验服务。创新特色体验场景,发展多样化的夜食、夜购、夜娱、夜游、夜健、夜展等项目,支持各地开展夜间消费集聚区建设,打造一批独具特色的夜间消费新地标。2026年支持融合创新、跨界创新等夜间消费集聚区新场景项目建设。依托冰雪资源、长白山森林资源、延吉朝鲜族民俗资源等,支持长春冰雪新天地、松原查干湖、吉林松花湖(雾凇)、延边老里克湖等建设全国著名冰雪景区,推动辽源冰雪欢乐荟、长白山云顶市集提质升级,打造云琅街区、万达茂、恩都里、麓角村、肆季南河冰雪消费体验区。支持引进特色首店,对在我省落户的全国首店、东北首店、吉林首店给予政策支持,2026年认定特色首店100个,对在我省落户的品牌首店、引进品牌首店的购物中心和商业综合体给予支持;对在我省举办的品牌新品首发活动给予支持;对新建或改造的首发集聚区给予支持。继续开展“冰雪假期”,因地制宜制定“学生免费、家长优惠、职工调休”等政策组合拳。围绕“亲子+宠物+潮玩+汽车+美食”等领域,支持举办首届玩博会、宠物展等活动。按照国家新职业征集要求,对有情绪式、体验式服务相关新职业(工种)开发需求的单位或个人,积极提供业务指导。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开展专项治理行动,落实好“首违不罚清单”及包容审慎执法“四张清单”。常态化开展网络交易监测,严厉打击网络交易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厅、省委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加强支持保障体系,夯实服务消费发展基础(十二)健全标准体系。按照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对符合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的服务业领域标准,在立项上予以支持。鼓励省内单位积极参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加强信用建设。持续开展失信主体认定,强化信用联合惩戒效果,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指导行业组织通过公众号、网站等媒介开展诚信文化宣传,完善出台自律公约,加强自律管理。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有关部门推送的涉企信息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及时转发国家服务质量监测通报,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整改落实要求,推动我省服务标准提升和问题整改。(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强化财政金融支持。开展吉林省金融提振和扩大消费专项行动。引导银行机构积极投放个人消费、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落实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贷款规模提高至1000万元,支持领域在餐饮住宿、健康、养老、托育、家政、文化娱乐、旅游、体育8类的基础上增加数字、绿色、零售3类消费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服务消费领域信贷支持力度,提供个性化、差异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消费基础设施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金融监管局、吉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服务消费领域政策设计,强化协作配合,推动各项工作任务扎实开展。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是落实服务消费工作的重要责任主体,要结合以上举措,因地制宜提出本地区服务消费创新工作举措、发展任务和工作目标,推动工作落地落实。

    专栏 省内政策
    2026-06-02
  •  为深入贯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国办发〔2024〕1号)、民政部等8部委《关于培育养老服务经营主体促进银发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民发〔2025〕66号)和省民政厅等11部门《吉林省推动银发经济发展2025年实施方案》(吉民发〔2025〕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目标任务聚焦老年人需求,充分结合吉林省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选树具有地域特色和市场认可度的优质品牌。鼓励技术创新、模式创新、服务创新,强化标准在品牌建设中的基础性和引领性作用,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加强政府规划引导、政策支持和监管服务。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评审机制,确保评选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品牌动态管理和梯队培育,形成良性发展生态。自2026年起,每年评选认定一批吉林省银发经济“百大品牌”企业,争取在“十五五”末期评选认定总数达到100家。通过持续选树、重点培育和精准赋能,结合“吉致吉品”区域品牌矩阵建设,形成“领军型-成长型-特色型”品牌梯度培育和结构优化的发展体系,显著提升吉林省银发经济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市场占有率,成为全省经济增长的新亮点。二、重点领域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版)》《吉林省银发经济发展指导目录(2025—2026年版)》及国家、省相关规划,重点围绕以下领域开展品牌选树活动。(一)涉老服务类1.养老照护服务(机构养老、社区居家养老、专业护理等);2.老年卫生健康服务(健康管理、康复护理、中医养老、安宁疗护等);3.老年文旅与体育服务(旅居康养、老年旅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4.养老科技与智慧养老服务(智慧养老平台、智能产品应用、远程照护等);5.养老金融服务(老年金融产品、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等);6.老年教育与人力资源服务(老年大学、技能培训、老年人才开发等);7.其他生活性服务(适老化改造、老年餐饮、法律援助等)。(二)涉老制造类1.老年用品制造(康复辅具、护理用品、服装服饰、日用电器等);2.老年食品与保健品制造;3.老年药品与医疗器械制造;4.智慧养老设备制造;5.养老设施建设与部品部件制造。三、申报主体与基本要求 (一)主体资格主营业务属于上述重点领域,且实际运营满2年(含)以上,在吉林省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以下简称“单位”)。(二)基本要求1.合规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近三年无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投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及失信行为。2.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可持续经营能力。3.基础扎实。拥有与主营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专业设备、技术团队和服务能力。4.标准引领。积极采用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以下简称“省级以上标准”)或团体标准。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认证等方面有突出亮点。5.品牌意识。拥有自主品牌或合法使用的品牌,具有一定的市场认知度和品牌建设规划。四、评选标准与品牌类型评选指标体系总分为100分。 (一)通用指标(60分)1.规范管理与质量安全(20分):管理制度健全,质量管控体系有效,安全生产落实到位,客户满意度高;2.市场表现与品牌影响(15分):市场份额、营收增长、品牌知名度、客户忠诚度等;3.创新能力与发展潜力(15分):研发投入、技术专利、新模式新业态应用、可持续性发展规划等;4.社会责任与行业贡献(10分):吸纳老年就业、参与公益、诚信纳税、带动产业链发展等。(二)分类指标(40分)1.领军型品牌(侧重规模与引领):评估全国或全省市场网络布局、行业标准参与度、产业链整合能力、对区域经济的综合贡献等。2.成长型品牌(侧重创新与潜力):评估细分领域市场占有率、核心技术竞争力、商业模式创新性、营收与利润增长率等。3.特色型品牌(侧重品质与服务):评估服务独特性与专业性、用户口碑与复购率、区域渗透深度、精细化运营水平等。(三)加分项与一票否决1.加分项(最高5分):承担国家或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获得“吉致吉品”认证和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主导或参与研制省级以上标准和拥有发明专利等。2.一票否决:发现申报材料严重造假、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环保责任事故、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等情况。五、工作流程与时间节点选树活动每年开展一次,具体时间安排如下:(一)筹备启动(每年12月至次年1月)1.发布年度选树活动通知;2.通过官网、媒体、协会等多渠道广泛宣传动员;3.省民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协调组织选树活动。(二)申报与推荐(每年2月1日至3月15日)1.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县(市、区)民政局提交《吉林省银发经济“百大品牌”申报表》(含纸质版与电子版);2.市县推荐:各县(市、区)民政局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材料初审和现场核实,形成推荐意见,报送至市(州)民政局;3.市级复核推荐:市(州)民政局对县区推荐名单进行复核筛选,确定本市(州)推荐名单,统一报送至省民政厅。(三)省级评审(每年3月16日至4月30日)1.合规性审查:对各地推荐材料进行审查,核验基本条件;2.专家评审:由行业协会及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依据评选标准对通过合规审查的单位进行评审打分,提出拟入选品牌名单及分类建议;3.综合审议:省民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根据专家评审、抽查结果,结合年度培育导向,进行综合评议,形成拟入选名单;4.直通评审:“吉致吉品”认证单位经核实后可直接通过评审;5.抽查:由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抽取部分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四)公示(每年5月)1.社会公示:将拟入选名单在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等官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2.异议处理: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五)确认发布(每年6月底前)对公示无异议及异议处理完毕的品牌,由省民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确认并公布年度吉林省银发经济“百大品牌”名单。帮助入选单位进行品牌宣传推广,组织入选单位参加博览会等商务对接活动。六、动态管理与赋能(一)建立年度复核制度对已入选单位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并组织专家评委会进行不定期复核。复核不合格或出现一票否决情形的,取消资格。(二)落实政策赋能增效协调相关部门对入选单位开展融资对接、人才培训、市场拓展等精准服务,为入选单位发展赋能增效。(三)完善梯队培育机制建立品牌培育库,由各县(市、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暂未入选但具备一定潜力的单位运营情况进行持续关注,鼓励并指导其提升运营水平,进行再次申报。 

    专栏 省内政策
    2026-05-21
  •  为推动高校院所高质量科技成果在长产业化,根据《关于科技创新推动长春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长春市“基金+补助”方式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或成熟一批、启动一批”的原则,现启动开展2026年度“基金+补助”方式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申报工作。有关要求如下:一、支持重点重点支持高校院所科研团队以成立企业形式,对高质量科技成果在长春落地产业化。二、申报条件1.申报项目条件(1)申报项目产业方向须符合长春市“3转4强7新”现代化产业体系。(2)实施产业化的项目成果来源须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成果转移到企业形式包括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或作价投资方式以无形资产入股创办企业;(3)科技成果应具备以下特点:先进性强,须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成熟度高,能够直接产业化落地;重大性强,项目成果(产品)能够突破“卡脖子”、市场前景及预期效益好。2.项目申报单位条件项目申报单位须为高校院所科研团队或其在长春成立的初创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1)如申报单位为高校院所科研团队成立的企业,科研团队在企业持股应不低于30%(含),且企业注册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生物医药领域不超过10年(是指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到申报本计划项目并获得项目受理之日不超过5年,生物医药领域不超过10年),企业注册资本须现金实缴100万元以上;如项目申报时,高校院所科研团队还未成立企业,在项目确定立项、签订任务书和股权投资协议前,科研团队须成立企业,且在企业持股应不低于30%(含),企业注册资本须现金实缴100万元以上;(2)申报企业在项目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稳定的科研队伍,有意愿、有能力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落地;(3)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与高校院所项目团队在科技成果产业化落地方面达成共识,不存在争议。(4)申报企业应社会信用良好,近三年内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遵守科技伦理制度规范,有良好的科研信用记录,未在失信惩戒期。3.项目负责人条件(1)项目负责人应为企业核心成员(包括不限于企业法人、股东、技术负责人等),并具有组织、实施成果转化的能力和水平。(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近三年内无科研失信行为、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遵守科技伦理制度规范,在科研诚信禁止申报处罚期内的人员不能申报本计划项目。4.联合申报项目的条件联合申报的项目,须提供与合作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合同),明确任务分工、资金投入、新的知识产权归属等。5.项目考核指标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周期内,企业利用本项目相关技术或成果形成的或衍生形成的产品销售收入金额应不低于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额度(含)。三、有关要求1.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二年;种子基金对项目投资期一般不超过5年、退出期一般不超过3年。2.不支持涉及国家安全、国防机密、商业秘密的科技成果,不支持知识产权权属不清或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科技成果。不支持无实质性创新内容或属于量产能力放大及技术改造项目申报。不支持理论研究和单纯技术研发项目。3.限项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 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有关精神,为避免一题多报、交叉申报、重复立项,确保申报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研究工作,做如下限定:(1)项目(含子课题,下同)负责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1项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后补助类项目除外);(2)有在研的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再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4.不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相同内容、相同目标、相同研究方法或技术路线)及内容基本相同或高度相似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内容基本相同或高度相似的项目(课题)不得以不同申报人的名义申报。项目申报人需在项目申报书中列出近3年以来作为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加人承担的市级及以上各类科研项目情况;项目内容与已申报、在研或已结项的各级各类项目有较大关联的,须在项目申报书中详细说明与所申报项目的联系和区别,否则视为重复申报;对同一项目重复申报且获得多项资助的,或者同一申报人多项申报且获得超项资助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立项并收回项目资助经费,按相关规定处理。5.科研诚信及科技伦理要求(1)项目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项目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应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不在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期限内。项目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应遵守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按照《负责任研究行为规范指引(2023)》等规范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在项目申报前,项目申报单位应对项目负责人、项目团队成员进行科研诚信审核,按照《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对应进行科技伦理审查的申报项目进行伦理审查和监管。(2)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团队成员应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不在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期限内。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团队成员应遵守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按照《负责任研究行为规范指引(2023)》等规范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项目负责人应严格落实《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对应进行科技伦理审查以及科技伦理专家复核的项目,须在申报书附件中提供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材料以及科技伦理专家复核批准材料。6.开展动物实验研究的要求涉及开展动物实验的研究,须开展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应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没有取得许可证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供委托协议、发票及转账记录。四、支持方式采取“基金+补助”方式给予支持,针对单个项目,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拨款和种子基金投资合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原则上财政拨款额度不超过基金投资额度。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拨款采取“前补助”方式,种子基金投资按照种子基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五、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胶装成册,一式三份,主要包括:1.项目申报书(网上填报);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3.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在职证明;4.项目负责人学历或职称复印件等材料;5.如企业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6.证明科技成果权属的相关材料。如专利申请或授权、计算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权属证明;7.企业注册资本现金实缴证明;8.联合申报的项目需提交双方(或多方)确认的合作协议(包括合作方式、任务分解、双方职责、经费投入、知识产权归属、代表签字、单位公章、签署日期等);9.承担单位诚信承诺书、项目参加人员诚信承诺书、不涉及国家秘密承诺书;10.设备购置费相关佐证材料。如询价单、设备采购清单等;11.如申报时企业已成立,需提供单位参保证明和税收完税证明;申报时未成立企业需提供情况说明,应承诺在项目立项前补交社保和税收证明材料;12.其他相关材料。六、申报流程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纸件申报并行的方式,网上申报材料与纸件申报材料应一致。申报项目不接受个人报送,均由推荐单位统一汇总报送至市科技局。1.项目申报。注册并登录“科创一网通”平台,填报项目申报书并上传相关附件后,网上提交至项目推荐部门。2026年度“基金+补助”方式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采取全年滚动实施的方式,申报系统常年开放,申报单位可随时填报、项目推荐部门随时推荐,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分批对申报材料进行线上集中受理、组织评审论证。2.项目推荐。企业为申报主体的项目,由属地科技管理部门进行网上审查推荐;高校院所为申报主体的项目,由高校院所科技管理部门进行网上审查推荐。重点审查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项目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3.受理审查。市科技局进行网上受理审查。4.报送纸件。市科技局网上受理后,项目单位下载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一式三份胶装成册盖章后,报属地或高校院所科技管理部门。属地或高校院所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出具正式推荐文件及推荐项目汇总表,并会同项目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591-2室。七、申报注意事项(一)申报书填写项目申报书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里程碑节点指标、绩效(验收)指标等应明确、合理、可量化、可考核;如项目列入实施计划,将作为任务书签订、项目验收、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原则上不得更改。(二)项目支持发表的论文市科技发展计划资助的项目发表的相关论文需要标注任务书编号,且仅能标注1项最直接相关的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资助字样“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gram of Changchun>”。(三)知识产权相关要求研究成果产权归属不明确的、项目申报人或参加人有不良信用记录且在惩戒期内的、涉嫌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项目和申报人,不能申报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市科技发展计划资助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在专利申请时(专利申请受理后),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址:http://cponline.cnipa.gov.cn)“财政资助登记”中,对该专利申请所依托的项目类型、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信息进行声明。每件专利只能声明一项科研项目信息,涉及多个科研项目的,仅声明其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信息,未进行声明的财政科研项目专利不得作为项目结项验收的成果。(四)项目申报受理网上申报和纸质申报书不一致、申报材料无公章等的项目不予受理;故意违规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五)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申报材料所附知识产权许可(独占许可)、合作协议书、技术标准、产品检测(验)报告、科技查新(检索)报告、咨询报告、产品用户定性、定量使用意见(报告)等证明材料,须在有效期内。没有标明时效期的,按有效期为2年界定。(六)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申报单位应认真核对申报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信息提交后不予修改,如填报有误,后果自负;推荐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规范履行推荐职责。(七)项目管理项目管理按照《“基金+补助”方式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组织实施。(八)答辩要求项目申报人需本人参加评审答辩(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答辩的,须提前提供本单位相关证明),无特殊原因不参加评审答辩的,不予立项。

    专栏 省内政策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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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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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强化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推进信用监管,引导督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等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电梯安装修理单位,以及在我市设立未独立取得许可资质分支机构(含维保点)的省外维护保养单位和省内跨市州在我市设立未独立取得许可资质分支机构(含维保点)的省内维护保养单位。  第三条【管理目标】  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破解电梯维护保养领域维保质量安全水平较低、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建立健全电梯维保质量安全承诺、持证人员信息管理、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公布评价结果、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等相关制度,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引导形成与服务质量、合理成本相匹配的市场价格体系,促进电梯维护保养领域良性竞争与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评价原则】  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安全信用评价以公平公正、统一管理、量化计分、分类监管为原则。  第五条【评价费用】  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安全信用评价不向被评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质量安全承诺与人员信息管理  第六条【质量安全承诺】  被评价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通过本单位网站、媒体或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公告栏等向社会公开承诺,保证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将《长沙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承诺书》传送至长沙市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通过登录界面注册单位账号,网址:https://www.hn96366.com)。承诺书格式参照《长沙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承诺书(示范文本)》(附件1)。  第七条【人员管理】  被评价单位应当保证各类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持续满足许可条件要求,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5日内将本单位各类技术人员和维保作业人员全部录入市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且维保人员应与其负责维保的电梯对应准确绑定,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在市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上传本单位上季度上述人员的社保缴交证明(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本办法施行后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获证之日起15日内按上述要求录入人员信息。各类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登录系统进行变更。各类人员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要求的单位应于30日内完成整改。市级监管部门每季度抽取25%的企业,核查人员社保与系统录入一致性。  第三章  质量安全信用评价  第八条【评价周期】  信用评价工作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26年度周期自文件施行之日至2026年12月31日)。每季度公布一次部分指标得分情况。  第九条【评价内容】  质量安全信用评价主要包括量化计分和行业发展。量化计分内容包括资源条件、主体责任、维保质量、检验检测、监管执法、应急救援,详见《长沙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评价量化计分表》(附件2);行业发展内容包括电梯数量、人机比例、社会责任、工作创新、企业信用,详见《长沙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评价行业发展计分表》(附件3)。  第十条【组织实施】  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长沙经开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监管执法工作掌握的信息,对在本辖区内开展电梯维保业务的单位,依据评价内容记录有关情况,每季度末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通过自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价项目内容进行量化打分,计分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每年3月1日前完成上一周期计分及信用等级初评,并将初评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信息来源】  评价内容信息来源包括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机构、检测机构、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行业协会等提供的有关信息。信息获取的渠道包括市市场监管局智慧监管一体化平台、市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市特种设备智慧监管系统(以下简称智慧监管系统)、城市运行安全隐患查整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12345政务服务热线、12315平台等。  第十二条【等级划分】  信用评价采取量化计分、行业发展与特别条款项目相结合的办法,总分100分,其中,量化计分总分85分,行业发展总分15分。每月(每季度)评价的项目在计算周期得分时取平均值,其它项目进行周期累计计算。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A级、B级、C级、D级,85分(含)以上的,为A级;70分(含)以上,85分以下的,为B级;55分(含)以上,70分以下的,为C级;55分以下的,为D级。  第十三条【特别条款】  被评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结果为D级:  1.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2.不再具备许可条件或者超许可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涂改、出租出借许可,以及向无资格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文件的。  3.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实际开展规定的维护保养工作;记录与报告造假;“以修代保”;在电梯维护保养周期范围内,因维护保养质量问题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  4.一个评价周期内存在2台次及以上下列情形之一的:  (a)乘客与载货电梯门锁安全回路被短接;  (b)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失效;  (c)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紧急停止开关缺失或失效;  (d)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小于400mm时,未按要求装设防护挡板。  5.在市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上传录入冒用、虚假资质和信息的。  6.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第十四条【异议处理】  被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评价结果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复核,复核结果通报申请单位,并作为最终结果。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及监管  第十五条【评价公布】  市市场监管局于每年4月1日前完成上一周期全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等级的评价工作,并将结果抄送至省市场监管局及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市级政府部门。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等信息,通过智慧监管系统同步推送至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外省、市(州)维护保养单位在我市设立的未独立取得许可资质的分支机构(维保点),评价结果抄送其公司本部及本部所属地区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六条【分类监管】  对A级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正向激励措施;酌情减少监督检查抽查频次,原则上在下个评价周期内安排不多于1次维保质量监督抽查,督促其落实企业自律。在相关评优评先活动中,对符合条件的A级维护保养单位予以支持推荐。  对B级维护保养单位,针对性加强指导帮扶,原则上在下个评价周期内正常开展维保质量监督抽查,督促其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助力提升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对于扣分的评价项目,不涉及行政处罚的,由维护保养单位自行整改。  对C级维护保养单位,实施重点监管,由其注册地(在长注册企业)或备案地(在长开展业务的外埠企业)所在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于扣分的评价项目,相关整改资料报其注册地(在长注册企业)或备案地(在长开展业务的外埠企业)所在区县(市)市场监管局;适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在下个评价周期的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查电梯台数在B级维护保养单位抽查数量的基础上上浮50%,指导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维保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督促其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对D级维护保养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和限制措施,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在下个评价周期的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查电梯台数在B级维护保养单位抽查数量的基础上上浮100%,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市市场监管局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于扣分的评价项目,相关整改资料报市市场监管局;许可证到期换证时,建议发证机关不予采取自我声明承诺换证;通过相关渠道对其签约电梯使用单位进行预警提示。  对被评价单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的同时,市市场监管局对已公布的维保质量安全评价等级予以降级,适时公布降级结果和原因,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向发证机关提出吊销许可资质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4日。根据电梯有关法律、法规等变化情况,以及本市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市市场监管局适时对办法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专栏 省外政策
    2026-07-23
  •  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建三江管委会农业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各有关单位:  2026年6月27日,省水利厅第12次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黑龙江省水利厅  2026年7月1日  附件:《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pdf

    专栏 省外政策
    2026-07-10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十五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琼府办〔2026〕3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海南省“十五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6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海南省“十五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pdf

    专栏 省外政策
    2026-07-07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规范汽车维修市场经营秩序,加快汽车维修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取得经营备案的三类及以上汽车维修经营者(以下简称“维修经营者”)的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  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对维修经营者在考核年度内的设施设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遵章守纪、环境保护、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鼓励行业协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参与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的事务性或者专业性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指标  第六条  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设施设备:维修作业场地面积、结构及设施应当满足备案条件,租赁的场地应当具有书面合同;设备配置应当与其生产作业规模相适应,满足《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GB/T16739)要求的情况;维修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情况。  (二)从业人员:维修技术人员从业条件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要求,数量满足《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GB/T16739)要求的情况;人员岗前培训、考核记录及继续教育情况;技术人员专业能力与岗位匹配情况。  (三)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防护设施设备配置与维护情况;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情况及处理记录。  (四)维修质量: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维修配件管理和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执行情况;维修设备维修保养记录;质量保证期内返修率及处理记录。  (五)服务质量:服务公示情况(包括维修项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等);用户服务评价及满意度;有责投诉次数、服务质量事件及纠纷处理情况。  (六)遵章守纪:守法经营情况;是否存在超越备案事项经营、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者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通过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进行维修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环境保护:环保设施设备技术状况和运用情况;废气、废水、废油以及空调制冷剂等维修废物回收处理情况;危险废物存储与处置合规情况。  (八)经营管理: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经营者形象与服务标识;获奖情况及社会评价;连锁经营情况;客户档案及维修记录;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七条  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总分为100分。各考核指标分值按照《山东省一、二类汽车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山东省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附件1、2,以下统称《评分表》)规定的考核评分标准执行。  第三章  质量信誉等级  第八条  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九条  考核期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AAA级:  (一)未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二)未出现超越备案事项或者使用无效、伪造、变造备案证明,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者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未有通过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维修作业,使机动车通过排放检验的;  (五)如实将承修汽车维修数据记录上传至山东省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六)参加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评价,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AA级;  (七)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5分,且经营者设施设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80%以上;  第十条  考核期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但未达到AAA级的,为AA级:  (一)未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二)未出现超越备案事项或者使用无效、伪造、变造备案证明,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者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未有通过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维修作业,使机动车通过排放检验的;  (五)发现有1次未如实将承修汽车维修数据记录上传至山东省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六)参加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评价,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A级;  (七)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70分,且经营者设施设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65%以上。    第十一条  考核期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但未达到AA级的,为A级:  (一)未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二)未出现超越备案事项或者使用无效、伪造、变造备案证明,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者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未有通过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维修作业,使机动车通过排放检验;  (五)发现有2次未如实将承修汽车维修数据记录上传至山东省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六)参加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评价,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  (七)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60分,且经营者设施设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60%以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一)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重大、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二)出现超越备案事项或者使用无效、伪造、变造备案证明,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者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出现通过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维修作业,使机动车通过排放检验;  (五)未注册山东省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或者发现有3次及以上未如实将承修汽车维修数据记录上传至山东省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六)经营地址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备案变更手续,且已不具备《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要求;  (七)违反《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后仍然不合格;  (八)参加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评价,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C级、D级及行业失信,或者未参加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评价;  (九)未按照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质量信誉考核材料,且未按照要求补正的;  (十)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一)未按照要求建立质量信誉档案,或者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不配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二)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分或者经营者设施设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60%以下。  第十三条  重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经营者原因,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而受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服务质量事件。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经营者原因,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四章  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四条  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信誉档案,并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经营者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设备档案(包括合格证、检定或者校准证书等),从业人员档案(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技术职称及职业资格证明、岗前培训证明等)、厂房设施等基本情况;  (二)安全生产事故记录:包括每次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死伤人数、经济损失及处理情况;  (三)服务质量事件记录:包括每次事件的时间、原因、社会影响、通报部门;  (四)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和限期整改情况;  (五)投诉和用户评价情况:包括每次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受理部门、投诉方式、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处理等情况;  (六)经营管理情况:包括连锁经营情况、电子健康档案、安全生产信用系统注册和使用情况、服务人员统一标志及持证上岗情况,以及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集体荣誉称号的情况。  鼓励通过信息系统汇总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相关信息。质量信誉档案保存时间不低于3年。  第十五条  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3月至6月进行。  第十六条  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维修经营者应当在每年的3月底前,按照相应的评分标准,对上年度质量信誉情况进行自评和总结,向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考核,并提交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经营者盖章的《山东省一、二类汽车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表》或者《山东省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表》(见附件3、4,以下统称《申请表》)及有自评分数的《评分表》,考核时查阅与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相对应的材料。连锁经营的汽车维修经营者可以由总部或者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考核,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经营者上报、行政执法、纠纷调解、投诉举报及其他单位移交等多种渠道,收集有关信息,结合日常管理和往年度该经营者质量信誉情况开展现场考核,并按照《评分表》进行核查打分、评定等级。现场考核中,发现经营者提供的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影响考核评定的,应当停止考核,并要求经营者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申请考核;逾期整改不合格,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间重新申请考核的,考核结论评定为B级。  (三)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年5月底前将一、二类汽车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评定结果和工作总结,上报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一、二类汽车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并在本部门网站上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公示。  (四)维修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申诉或者举报。举报人应当如实签署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并附联系方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  (五)公示结束后,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的申诉和社会反映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核实结果对相关经营者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后再次公示,并于7月底前,将AAA级一、二类汽车维修经营者名单上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具备质量信誉等级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分立或者合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原质量信誉等级自动失效。  第五章  质量信誉管理  第十八条  新备案的维修经营者,在经营满一个日历年度后,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首次考核周期为完成备案之日至考核年度的12月31日,并在公布的质量信誉等级后注明“新备案经营者”,自第二个考核年度开始直接标注质量信誉等级。  第十九条  维修经营者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事项变更,应当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时,一并办理质量信誉管理相关手续,原质量信誉等级不变。  第二十条  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等级,对经营者采取推荐参加重大事故车维修、加入全国机动车维修救援网络、申请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示范站等激励措施,拓展“信誉变现”应用场景。  连续三年考核为AAA级的维修经营者,且满足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示范站建设指南要求的,申请示范站时可直接授牌,鼓励AAA级维修经营者投资参股(股比超过50%)或者以特许经营、品牌连锁等形式扩大维修网点,维修网点可以享用原维修经营者的质量信誉等级。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的宣传工作,引导托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优先选择质量信誉等级高的维修经营者,运用市场机制鼓励维修经营者注重质量、维护信誉。  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其质量信誉等级进行新闻宣传或者从事相关的商业活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维修经营者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纳入年度“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综合监管。其中,考核结果为B级的经营者,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考核结果为A级的经营者,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考核结果为AA级及以上的经营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抽查,年度抽查企业比例5%。  第二十三条  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实施重点监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维修消费警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者结合本办法开展维修经营者信用评价工作。  一、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者可以参照本办法一、二类汽车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和计分标准的相关规定实施考核;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标准和计分标准实施考核。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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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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