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2025-09-24  |  来源:  |  专栏:省外政策  |  浏览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行业诚信自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2522号)《旅行社条例》《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自治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区旅行社信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归集、运用和管理旅行社的信用信息,制定旅行社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和信用管理办法,统筹开展旅行社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旅行社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加强诚信自律。旅行社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提供相应数据和资料,配合开展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权责范围负责旅行社信用统筹和管理工作。

(一)自治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区旅行社信用管理工作,对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对应作为而未作为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进行提醒整改乃至向相关部门移交问题线索

(二)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稳妥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信用信息的管理(归集、审核等)、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根据评价结果采取奖惩措施)、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七条关于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相关规定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同级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税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的联系,建立信用数据、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文旅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共同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信用环境。

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旅行社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为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掌握的,能够反映旅行社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旅行社特点和行业信用综合监管评价需要,归集与监管相关的信用信息。

第八条 旅行社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披露、使用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准确、及时原则,确保信息安全,维护旅行社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旅行社信用信息采集主要通过政府部门共享、旅行社自行申报、其他相关单位提供、消费者反馈与投诉等方式获取。

第九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为旅行社建立信用档案,并根据数据变化及时审核更新。旅行社信用档案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识,包含旅行社的基础信息、信用承诺及履约情况、守信失信信息、信用评价信息以及应纳入信用档案的其他信息等。信用档案应当真实反映信用主体的信用情况。

第十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归集全区旅行社主体相关信用数据信息,并及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西)。推动建立旅行社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实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常态化、标准化。

第十一条信用信息提供方应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三章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自治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遵循“合法、科学、公正、全面、适用”原则,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广西导游监管与服务平台等平台归集的信用信息为依据,采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评价模型,对旅行社经营主体信用状况进行量化,确定信用等级,并以数值、专用符号或文字形式记录的一种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全区统一评价分级标准。旅行社信用评价结果总分为100,额外加分项5加分后总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85分及以上为A级(信用优秀);6585分(不含85分)为B级(信用良好);4065分(不含65分)为C级(信用中等);40分以下(不含40分)为D级(信用失信)。

第十四条 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评为D级。

(一)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二)近一年内发生重大及以上旅游安全责任事故且旅行社负有主要责任的;

(三)在近一年内发生重大不良舆情、群体性投诉50以上),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在境内外滞留、脱团或者造成重大事故恶劣不良社会影响且旅行社负有主要责任的;

(四)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五)未经许可从事旅游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被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院等其他部门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

第十五条 自治区旅行社信用评价工作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原则上每年评价并公布一次。旅行社在下一评价周期内出现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其信用等级随即降D级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经营期满一年的旅行社纳入信用评价监督管理对象。不满一年的暂不评定信用等级。

第四章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对信用等级为A级(信用优秀)、近一年内无其他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旅行社,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其办理文化和旅游行业的行政许可事项时提供告知承诺、便捷即办等便利措施;

(二)文化和旅游行业各类优惠政策予以优先考虑和扶持;

适当减少线下行政监管检查频次,推行“信用承诺”监管模式,除遇专项执法任务或接办投诉举报等情况,原则上一定时期内不对该类主体实施主动检查

将相关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各类市场主体查询并开展典型宣传

)在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予以考虑;

)在申请出境旅游业务资质时优先予以考虑;

)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加大扶持力度,为其市场宣传、业务拓展、从业人员职业发展等提供支持;

)引导金融、商业等市场服务机构给予优惠和便利;

)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 对信用等级为B级(信用良好)的旅行社,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其办理文化和旅游行业的行政许可事项时提供告知承诺、便捷即办等便利措施;

(二)文化和旅游行业各类优惠政策中予以优先考虑和扶持;

(三)适当降低行政监管检查比例和抽查频次;

将相关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在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予以考虑;

)作为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优先辅导提升信用水平的对象;

)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 对于C级(信用中等)旅行社,采取以下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保持常规行政监管检查比例和抽查频次

(二)将相关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三)在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活动中暂缓推荐;

(四)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 D级(信用失信)旅行社,采取以下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依法依规纳入失信领域信用异常登记备案;

(二)适当提高行政监管检查比例和抽查频次依法依规加大监管力度

(三)将相关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各类市场主体查询,供其在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

)限制参与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活动;

)限制申请文化和旅游行业各类优惠奖补及扶持政策;

(七)D级旅行社同步推送至各地税务机关实施重点稽查,限制参与政府采购;

)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 强化评价结果共享应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将旅行社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至当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推动旅行社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评优创先、金融服务、资质认定、财政补贴等工作中广泛应用。

第二十二条 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不定期举办旅行社诚信经营专项培训和专题活动,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工作,倡导旅行社诚信经营、从业人员遵守职业规范,引导鼓励旅行社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信用管理流程。

第二十 强化联合监管。全面推进旅行社信用体系建设,营造“知信、守信、用信、增信”的良好社会氛围,统筹发挥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与舆论引导作用。各级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依法对旅行社信用状况进行监督;行业协会健全行业信用规约,引导会员单位加强信用自律,提升行业整体信用水平。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 旅行社对信用信息或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市认定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 旅行社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市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第二十 旅行社的异议申请和信用修复具体规则,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或滥用信用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受理、检查、处理、反馈等工作流程和机制。在开展旅行社行业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试行根据国家最新政策文件适时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