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包括外地进苏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主要由七部分构成:基本信息得分(满分20分)、服务履约得分(满分10分)、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得分(满分10分)、矛盾纠纷防控化解情况得分(满分5分)、项目评价得分(满分45分)、良好信息得分(满分10分)和不良信息扣分。
一、基本信息得分(满分20分)
企业基本得分分为两部分:一是管理服务能力得分。物业服务企业在系统内上传证照资料,并完整、准确录入企业基本信息,根据企业项目管理服务情况赋分,最高10分;二是技术能力得分。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管理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资格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人员数量情况、委托专业维保、参加培训等情况赋分,最高10分。
二、服务履约得分(满分10分)
服务履约情况重点评价物业服务企业项目服务履约能力。县级市(区)住建部门依据“物业服务项目服务履约评价表”,每季度对辖区内物业项目评价并录入系统,全年完成辖区内项目全覆盖。
同一物业服务企业在全市范围内有多个在管项目的,取本企业在管项目的平均分值。服务履约得分按照企业在管项目的平均分值×10%计入。
三、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得分(满分10分)
消防安全责任落实重点评价物业服务企业在消防管理组织制度建立、消防安全巡查、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县级市(区)住建部门依据“物业服务项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评价表”,每季度对辖区内物业项目评价并录入系统,全年完成辖区项目全覆盖。
同一物业服务企业在全市范围内有多个在管项目的,取本企业在管项目的平均分值。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得分按照企业在管项目的平均分值×10%计入。
四、矛盾纠纷防控化解情况得分(满分5分)
矛盾纠纷防控化解情况重点评价物业服务企业建立诉求处理机制、矛盾纠纷风险防控措施、涉访涉诉化解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县级市(区)住建部门依据“物业服务项目矛盾纠纷处置机制建设情况评价表”,每季度对辖区内物业项目评价并录入系统,全年完成辖区项目全覆盖。
同一物业服务企业在全市范围内有多个在管项目的,取本企业在管项目的平均分值。矛盾纠纷防控化解情况得分按照企业在管项目的平均分值×5%计入。
五、项目评价得分(满分45分)
项目评价得分由市级住建部门综合评价(满分30分)、镇(街道)日常评价(满分15分)两部分构成。
(一)综合评价
物业服务项目综合评价由苏州市住建局组织,统一从各地物业服务项目中抽取项目,采取“统一用表、结果实时记录、锁定,企业得分电脑计算”的无纸化方式开展评价。市级综合评价一年开展2次。
同一企业被抽评到多个项目的,按照多个项目平均分值计算;综合评价得分按照企业被抽评项目平均分值×30%计入。有在管项目,但未被抽评到的企业,按照全市企业综合评价得分的平均分值计入。
(二)日常评价
赋权镇(街道)根据职责开展日常评价,评价内容原则上按照“物业服务项目日常评价表”执行。每季度对辖区内物业项目进行全覆盖评价并录入系统,全年完成评价不少于3次。
同一企业涉及到多个项目的,按被评价项目的平均分值计算;日常评价得分按照企业项目平均分值×15%计入。
六、良好信息得分(满分10分)
良好信息分为企业良好信息和项目良好信息两部分,由企业在系统中自行上传相关材料,县级市(区)住建部门负责辖区内注册企业良好信息的审核工作,其他企业由市住建局进行审核,获奖日期以表彰通报文件(或有效文书、合同)发文时间为准。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获得同类型不同级别良好信息得分的,按最高级别分值计入,不作累加。
(一)企业良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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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良好信息 |
得分值 |
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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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的 |
2分/个 1.5分/个 1分/个 0.5分/个 |
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政府部门有关文件、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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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防台防汛、应急处置等工作中积极配合属地政府获得通报的 |
0.5分/个 |
有关文件、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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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获得市级及以上、县级市(区)先进基层党组织 |
1分 0.5分 |
市级及以上、县级市(区)有关文件、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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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配合市级住建部门参与专项工作的 |
0.4分/项 |
市级住建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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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物业企业建立实体党组织的 |
0.2分 |
各级组织部门有关文件、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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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科学技术创新进步奖的 |
2分/个 1.5分/个 1分/个 |
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创新进步奖主管部门有关文件、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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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作为主要起草单位或者主编单位编写物业服务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相关导则、指引文件的 |
1.5分/个 1分/个 0.5分/个 |
标准审批等有关部门文件、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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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省级物业服务行业综合实力50强 |
0.5分 |
省房地产业协会有关文件、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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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获得市、区级物业行业自律组织优秀会员单位、优秀合作单位、优秀宣传单位等荣誉的 |
0.3分/个/市 0.2分/个/区 |
市、区行业自律组织有关文件、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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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积极加入市、区级物业行业自律组织 |
0.5分 0.2分 |
市、区行业自律组织有关文件、通报 |
注:以上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执行情况适时调整
(二)项目良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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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良好信息 |
得分值 |
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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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美好家园”、“党建示范”等称号的 |
2分/个 1.5分/个 1分/个 0.5分/个 |
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政府部门有关文件、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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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列入市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优秀项目“晾晒”名单 |
1分/个 |
市级住建部门有关文件、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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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积极承接“两智一全”高品质项目以及参与和推动 “智慧住区”“数字家庭”“物业+生活”建设的 |
0.5分/个 |
市级住建部门有关文件、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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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积极参与物业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 |
0.5分/个 |
住建部门有关文件、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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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立物业行业新时代文明实践点的 |
0.5/个 |
市级住建部门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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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承办全国、省级、市级、区级现场观摩会 |
2分/个 1.5分/个 1分/个 0.5分/个 |
住建部和省、市、区住建部门有关文件、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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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在管项目的项目经理取得工程、管理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
0.3分/个 |
以取得的学历证书和公司任职文件(合同)为准。同一项目经理兼任多个项目,只统计1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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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在管项目的项目经理取得工程、管理、消防等国家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职称 |
0.3分/个 0.4分/个 |
以取得的最高等级专业职称证书和公司任职文件(合同)为准。同一项目经理兼任多个项目,只统计1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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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在管项目员工因爱岗敬业、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或在安全生产、公共服务、基层社区治理等方面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党委、政府及部门通报认可的 |
2分/个 1.5分/个 1分/个 0.5分/个 |
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政府部门有关文件、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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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在管项目员工积极参加各类劳动技能竞赛并获相应荣誉的 |
0.4分/个 |
各级工会相应文件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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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聘用的项目经理累计从事项目经理岗位工作5年(含)以上,且期间在管项目无群访群诉等重大问题的 |
0.4分/个 |
同一项目经理兼任多个项目,只统计1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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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在管项目由物业企业管理小区公共收益的,与属地街镇、住建部门建立资金共管账户的 |
0.5分/个 |
所在街镇、县级市(区)住建部门有关文件、通报 |
注:以上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执行情况适时调整
七、不良信息扣分
企业不良信息由各级住建部门或赋权属地街镇采集录入,以生效的裁判文书、处罚决定书、整改通知书、约谈通知书以及通报等相关文件作为扣分依据。按照“谁管理、谁采集、谁录入”的原则,各级住建部门或属地街镇在不良行为查处(或接到推送)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不良信息录入系统。
同一事项受不同部门处罚、通报的,以最高扣分计算,不作累计扣分。不良信息扣分分为重大不良信息扣分和一般不良信息扣分,可累加计算,不封顶。
(一)重大不良信息扣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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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良信息内容 |
扣分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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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物业服务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经认定物业服务企业对安全生产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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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存在“涉黑涉恶”行为的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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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挪用、骗取、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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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擅自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被解聘后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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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违规强行进驻项目提供物业服务的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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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一并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的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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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通过串通少数业主、违规组织跑票、煽动业主表决等手段承揽获取项目的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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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因未履行合同约定职责,引发30人以上规模集访或重大舆情的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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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在物业服务中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受到住建部门通报的 |
15分 |
注:以上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执行情况适时调整
(二)一般不良信息扣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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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信息内容 |
扣分 标准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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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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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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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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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不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和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或者公示信息失实的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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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未按规定结算、清退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的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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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以及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等资料的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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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采取断水、断电、限制出入等违法违规方式催收物业费的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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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阻挠、妨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备或开展工作的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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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按规定向住建部门办理承接查验、合同备案等手续的 |
2分/次 |
整改修复后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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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违法违规行为不落实“劝阻、制止、报告”职责,未建立“劝阻、制止、报告”工作台账 |
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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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有关档案和资料,或资料失实的 |
2分/次 |
整改修复后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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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在相关备案(报备)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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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项目或项目经理未按规定使用系统平台,未如实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等相关材料的,或未按规定在期限内填报和更新物业服务管理相关信息 |
1.5分 |
整改修复后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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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在管项目在住建部门检查中,被查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或其他有关规定要求被通报的 |
2分/个 |
整改修复后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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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在管物业服务项目被信访、网信、公安等部门通报(抄报)住建部门,并经查实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 |
3分 |
同一项目同一事项不重复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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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终审裁判文书认定物业服务企业因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
2分 |
连带责任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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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在管项目不配合属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各项工作,经劝告仍不改正 |
3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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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未按法律法规、制度政策、文件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经行政主管部门、镇街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改正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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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经司法机关认定或仲裁机构裁定,未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招标人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
3分 |
整改修复后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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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或者与物业服务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服务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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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因拖欠员工工资等原因引发群体事件被通报的 |
3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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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在管项目列入市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问题项目“晾晒”名单 |
1分/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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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在对12345热线、阳光信访平台等群众意见收集平台的意见抽检中,被查实确属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的,按每件计扣分 |
0.1分/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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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
2~4分 |
注:以上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执行情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