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业服务诚信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推进物业服务行业诚信监管体系建设,提高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和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经营和物业行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设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住宅物业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诚信评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在本省依法设立并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独立法人,以及在本省有物业活动的外埠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诚信评价是指由物业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业委会(物管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共同配合,以物业服务项目为单元进行诚信信息的采集评分,确定项目诚信评分、诚信档次和对应企业诚信等级,并强化评价结果公示和运用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评价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佐证、识别、分析、判断其守法履约和规范服务状况的数据、资料等。按不同采集主体划分为五类: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评价信息(以下简称“部门评价信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评价信息(以下简称“街道评价信息”)、业主满意度信息(以下简称“业主评价信息”)、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评价信息(以下简称“业委会评价信息”)、物业服务企业评价信息(以下简称“企业评价信息”),其中部门评价信息中包含“行政执法进小区”清单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和争先创优加分信息。
第五条 物业服务诚信评价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客观、公正、公开、审慎的原则。按自下而上方式组织,县级负责物业服务项目诚信评分,市级负责物业服务项目诚信评档,省级负责综合评分、评档情况确定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等级。
第二章 诚信评价信息的采集
第六条 诚信评价信息采集应当按照“谁负责,谁采集、谁核准”的原则,做到客观公正、严谨准确、可溯可查。
第七条 诚信评价信息主要包括物业合同履约、信访投诉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履行社会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部门评价信息采集主体为市、县级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进小区”清单部门。信息采集渠道为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抽查、信访投诉处置、诚信信息共享推送、上级交办问题处置、所获表彰奖励情况等。
第九条 街道评价信息采集主体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信息采集渠道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日常监督检查、督导物业服务企业化解信访矛盾、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基层治理等。
第十条 业主评价信息采集主体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信息采集渠道为通过线上、线下向全体业主发放满意度调查问卷,组织全体业主参与且回收有效票数达到业主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视为有效评价。
第十一条 业委会评价信息采集主体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信息采集渠道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日常监督等;无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归集。
第十二条 企业评价信息的采集主体为物业服务企业。信息采集渠道为物业服务企业自行填报。
第三章 物业服务项目诚信评分和诚信档次
第十三条 县级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项目诚信评分工作,通过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街道评价信息、业主评价信息、业委会评价信息和企业评价信息进行汇总,与部门评价信息加权确定物业服务项目诚信评分。
物业服务项目诚信评分=部门评价分值(百分制)×25%+街道评价分值(百分制)×25%+业主评价分值(百分制)×40%+业委会评价分值(百分制)×5%+企业自评分值(百分制)×5%。其中:部门评价分值、街道评价分值、业委会评价分值、企业自评分值由有关采集主体填表生成;业主评价分值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汇总计算,业主评价分值=∑单个业主评价分值/参与评价业主人数。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项目诚信档次评定由市级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对县级物业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物业服务项目诚信评分进行归集,结合日常检查、执法监督、信访处置等情况进行综合考量,确定物业服务项目诚信档次。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项目诚信档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优秀档次。诚信评分原则上不低于 85 分(含),或按参与评价物业服务项目总量 10%把握;
(二)良好档次。诚信评分原则上不低于 70 分(含),或按参与评价物业服务项目总量 20%把握;
(三)合格档次。诚信评分不低于 60 分(含);
(四)不合格档次。诚信评分低于 60 分,或按参与评价物业服务项目总量不低于 5%把握。
第十六条 不执行黑龙江省住宅物业服务成本核算机制的不得列为优秀档次;业主评价低于 50 分的、挪用侵占业主公共收益整改不及时的,不得列为优秀和良好档次;发生擅自接管或全部转包物业服务项目、违规停止物业服务、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拒不移交有关资料等行为,以及物业服务项目人员配置满岗率低于 70%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虚假申报诚信信息、阻碍诚信信息采集、违法串通篡改评价结果等不正当手段干扰诚信评价的,相关物业服务项目直接确定为不合格。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评级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等级需综合考虑单个物业服务企业项目数量和市级评档结果,按熵权法计算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等级评分。赋予标准化值 10 分权重;赋予市级项目评档得分 90%权重。物业服务企业单一年度等级评分=标准化值*10+市级项目评档得分*90%标准化值=[(Z-Y)/(X-Y)]×100%市级项目评档得分=(优秀项目数×100+良好项目数×80+合格项目数×60)/ Z“X”为全省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中单个企业拥有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最大数量;“Y”全省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中单个企业拥有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最小数量;“Z”为被评价物业服务企业拥有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数量。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分=∑每年等级评分/3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诚信等级,按照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分得分由高到低,分为 A、B、C、D 四个等级。定级标准另行制发。
第二十条 存在不执行黑龙江省住宅物业服务成本核算机制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列为“A”级;存在物业服务项目发生擅自接管或全部转包物业服务项目、违规停止物业服务、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拒不移交有关资料等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
第五章 诚信评价结果公示与应用
第二十一条 县级根据诚信评分情况每年在政府网站公示本地区物业服务项目诚信评分排名;市级根据诚信评档情况每年在部门网站公示本地区物业服务项目诚信评档情况;省级根据诚信评级情况每3年在部门网站公示1次全省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评级情况,同时将企业信用评级信息推送至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相关主体名下。
第二十二条 对于年度市级物业服务项目诚信评档档次为不合格、省级物业服务企业诚信定级为 D 级的,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依法依规在相应行政区域内公示;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建议建设单位、业主组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充分考虑该企业的诚信状况;
(四)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连续两年诚信评档档次为不合格的物业服务项目,诚信档次评定结果由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推送全体业主,建议业主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四条 对于年度市级物业服务项目诚信评档档次为优秀、省级物业服务企业诚信定级为 A 级的,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依法依规在相应行政区域内通报表扬;
(二)列为一般监管对象,适当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在各类荣誉评选、优秀物业服务项目评选、媒体推介等活动中优先予以考虑或推荐;
(四)鼓励建设单位、业主组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五)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连续两年诚信评档档次为优秀的物业服务项目,在下一年度诚信评分中增加 4 分奖励分;连续两年诚信评档档次为良好及以上的物业服务项目,在下一年度诚信评分中增加 2 分奖励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诚信评价过程中与被评价物业服务企业串通作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诚信评价自当年 1 月 1 日起至 12月 31 日止为一个评价周期。市、县级物业服务项目诚信评价工作应于次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省级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评价工作每 3 年开展一次,并于次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可根据国家政策、行业发展情况,合理调整评分标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