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平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11-08  |  来源:  |  专栏:市内政策  |  浏览量: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四平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贯彻落实。


四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2022年11月8日       



四平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若干举措》(吉办发〔2022〕26号)精神,充分发挥信用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

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为目标,积极贯彻落实《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和《四平市社会信用条例》,充分调动各类主体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运用信用手段解决制约经济社会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升各行业各领域信用建设水平,打响“诚信四平”品牌。

二、加强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一)强化科研诚信建设。实行科研诚信承诺书制度,规范设置科技项目承诺书,严格履行承诺事项,为科研项目实施和管理咨询的科研人员建立科技信用档案,提升科研人员诚信意识。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科研诚信政策解读宣讲活动,提高科研人员诚信意识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能力。依法打击科研失信行为,严肃查处“无故不履约”“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及研究结论”等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实施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推动知识产权领域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规范专利申请秩序,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对知识产权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提升监管效能。(责任单位:市市监局)

(三)推进质量和品牌信用建设。规范经营者计量行为,重点围绕商超、集贸市场的电子计价秤、加油站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推动企业诚信计量自我承诺,引导和推动行业自律。壮大诚信经营企业数量,加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培育,扶植诚信经营、守信践诺的标杆企业,在政策制定、项目审批等方面向守法诚信企业倾斜。(责任单位:市市监局)。

(四)完善流通分配等环节信用制度。提升纳税人诚信意识。实行纳税申报信用承诺制,加大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办力度,对税收领域严重失信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依法打击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行为,推行申请社会救助事项守信承诺制度,将通过虚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黑名单”管理。依法打击骗取保障性住房行为,对以提供虚假信息、欺诈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或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保障资格,并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失信惩戒。依法打击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对全市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等全险种进行专项检查,切实维护基金安全。依法惩戒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失信行为,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失信用人单位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开展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社保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

(五)打造诚信消费投资环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托12315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平台,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推进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提升诚信消费水平。强化民生领域广告监管,对医疗、药品、食品等领域进行重点监测,依法打击制假售假、违法广告、虚假宣传等行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治理,查处超范围执业、租证、挂证、无证行医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优化文旅行业消费环境。开展文旅企业示范单位评选活动,通过诚信示范引领,提升文旅行业整体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市监局、市卫健委、市文旅局)

(六)完善生态环保信用建设。将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推送我市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综合应用,强化生态环境领域监管。将涉及生态环保企业行政许可、处罚等信息录入“双公示”系统,推送至市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加强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扎实开展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建立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七)加强各类主体信用建设。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共享企业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息,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加强社会组织信息管理,优化社会组织审批流程,提升登记服务质量,依托国家社会组织法人库,结合年检、评估等工作,对社会组织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归集各类主体信用信息。根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依法依规采集各类主体的信用信息,整合形成完整的信用记录。开展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针对“屡禁不止、屡罚不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和合同违约行为等失信问题,对全市信用领域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责任单位:市市监局、市民政局、市政数局、各相关部门)

三、加强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

(八)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依托四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政务失信记录,针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商引资等活动,组织开展依法诚信履约专项治理,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究机制,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督促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政府机构履行生效判决义务。(责任单位:市政数局、市中法)

(九)强化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建立完善失信被执行人认定和退出机制,通过公开失信信息、实施失信行为惩戒等措施,严厉惩治失信被执行人,推动失信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提高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率,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责任单位:市中法)

四、发挥信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用

(十)加强信用融资服务。扩大信用贷款规模,鼓励银行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首贷、续贷、信用贷支持,开发完善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等贷款产品,提高信用贷款占比。(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四平中支、四平银保监分局)

(十一)发挥融资平台功能。发挥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信易贷)作用,积极引导市场主体注册、实名认证和融资,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深化“吉企银通”、“银税互动”建设,助力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责任单位:市政数局、人民银行四平中支、四平银保监分局)

(十二)深化信用数据开发利用。大力开展农户信息采集和信用户评定工作,有效扩大农户融资渠道、降低融资利率,降低金融机构对农户贷款的调查成本,推动信用户评价结果共享互认。以省“信易贷”平台为依托,推动金融机构和平台联合建模,实现为融资企业自动测算出授信额度,缩短授信流程,节约时间成本,实现全流程放款。(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四平中支、市政数局)

五、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十三)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依据部门权责清单,梳理可开展信用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面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各地区各相关部门)

(十四)应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积极应用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公共信用评价系统推送我市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行业领域评价结果,推动合理综合应用。(责任单位:各地区各相关部门)

(十五)推动科学精准监管。推进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开展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按照“通用+专业”的形式,科学设定信用风险分类数据模型并实施精准分类。(责任单位:市市监局)

(十六)加强重点行业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建筑企业信用等级进行综合评价,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录入、公开和共享工作。加强安全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和信用修复。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及时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加强医疗领域信用监管,完善以执业准入注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为基础的医疗卫生行业信用记录数据库,依法依规认定失信主体,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加强生态环保领域信用建设。完善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优化执法方式,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加强财政信用建设,履行资金监管职责,针对招标投标、财政性资金使用领域,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责任单位:各地区各相关部门)

六、加强诚信文化建设

(十七)开展诚信文化宣传。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开展诚信宣传教育。运用学校、公益性文化单位、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等阵地,通过讲坛讲座、展览展示等形式,分众化具象化开展诚信教育,增强人们的诚信理念、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加大诚实守信典型事迹宣传力度。推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的诚信建设,将诚信建设具体措施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考核指标中。(责任单位:各地区各相关部门)

(十八)开展“五进”宣传活动。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诚信建设宣传活动,各级组织诚信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进农村,营造诚信环境氛围,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责任单位:各地区各相关部门)

七、加强组织实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各市直责任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切实履行责任,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领域信用建设,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于12月31日前向市信用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二十)强化安全保护。各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加强信用领域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管理。贯彻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四平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防止信用信息泄露和非法使用,维护信用主体信息合法权益。

(二十一)强化指导落实。信用建设牵头部门要推动各项举措落实,积极做好指导工作。鼓励在信用制度、信用监管、信用应用等方面实践探索,及时总结推广典型做法和经验,推动信用建设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