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四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的通知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四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已经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四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为规范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工作,确保依法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领导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全面工作,重要事项由组长决定。
第二条 领导小组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向组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落实本部门或牵头负责的工作,并向组长和副组长报告工作,直接向组长报告工作时要讲明副组长的意见建议。
第四条 领导小组制定的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所要求的工作和决定。
第五条 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例会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六条 领导小组例会由组长、副组长和成员组成,可根据需要吸收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由组长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并主持,涉及相关议题的成员单位参加,也可根据需要吸收有关人员参加。专题会议要研究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点难点等相关事宜。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八条 领导小组工作例会、专题会议涉及的议题,须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与会人员,确保与会人员有足够时间熟悉情况。会务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负责。
第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四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