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财金〔2016〕27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统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广大企业依法独立真实报送统计资料,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统计局、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科技部、工信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外汇管理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 民 银 行
统计局
中 央 组 织 部
中 央 宣 传 部
中 央 编 办
中 央 文 明 办
科 技 部
工 信 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 土 资 源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商务部
国资委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工 商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公 务 员 局
外 汇 管 理 局
全国总工会
共 青 团 中 央
全 国 妇联
2016年12月30日